近年來,很多超市逐漸升級經營模式,改人工結賬爲自助結賬,無需收銀員、無需排長隊,掃個碼就能付款走人,超市“自助購”不僅爲消費者帶來便利,也讓商家節約經營成本。但伴隨着購物環境的寬鬆,個別消費者貪小便宜心理作祟,難以把控自己,屢屢觸碰法律紅線,超市的防盜措施和防盜意識經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驗。

2018年至2021年5月底,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共辦理盜竊超市在售商品案件30件43人,其中,2018年4件7人,2019年6件8人,2020年14件22人,2021年1月至5月6件6人,呈逐年上升趨勢,並逐步發展成爲盜竊案件中的一個單獨類型。

案件主要特點

通過對2018年以來辦理的該類案件進行梳理,該院發現這類案件呈現一些新變化:

(一)手法趨同,呈現長期、多次、小額的特點。上述30起案件,有21起案件行爲人採用自助結賬機結賬時對部分商品不掃碼付款,小額多次祕密竊取超市所售賣的商品,佔所辦案件的70%。每名犯罪嫌疑人盜竊的次數均在3次以上,大多爲5次左右,最多達到12次;單次盜竊數額相對較低,多爲幾十元到數百元,甚至有單次盜竊商品僅幾元的情況,僅有一例單次盜竊數額超過2000元,其餘案件均以多次盜竊以及累計盜竊數額超過2000元入罪。

(二)團伙作案增多,各司其職、分工明確甚至存在流動作案現象。30起案件中,有8件19人爲團伙作案,其中,6件13人爲親人或朋友關係,發現某個超市存在結賬漏洞後,多次到該家超市實施盜竊行爲。如王某等三人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爲一家三口,得知盒馬超市自助結賬機管理漏洞後,從最初的買多付少到最後的整車不結賬直接走人,貪慾越來越大。又如畢某等三人盜竊案,三人系朋友關係,在一天內到朝陽、石景山多個城區的永輝超市、山姆會員店多個超市作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分工合作,有的負責在結賬時不掃碼偷裝商品,有的負責用身體遮擋造成超市工作人員視覺盲區或引開超市工作人員注意,掩護他人得手。

(三)涉案主體多元化,從無業人員向有固定工作收入的人羣擴展。超市自助結賬模式的出現讓盜竊行爲可以輕易得手,使得盜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以盜爲生的人羣擴展到家庭生活無負擔且有固定職業的人羣。多數案件犯罪嫌疑人屬於超市的常見消費羣體,所盜竊商品在其可負擔範圍之內,雖有穩定收入及工作,但因法律意識淡薄、貪佔小便宜、僥倖心理等因素連續多次作案,每次盜竊商品數額較小,認爲商品價值不大,即使被抓後向超市賠償即可,不知已涉嫌犯罪。

43人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者佔比51%,有固定工作者佔比28%。如周某盜竊案,該人系某央企工程師,大學本科學歷,收入不菲,先後3次在永輝超市實施盜竊,每次僅夾帶一瓶湯臣倍健鈣膠囊(價值100餘元),後被當場抓獲。又如張某盜竊案,他系在校大學生,在便利蜂超市內以部分商品不掃碼方式先後盜竊10次,盜竊金額共計1800餘元。

(四)部分超市防盜措施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出現“守株待兔”“坐地起價”,索要高額賠償現象。部分超市爲優化顧客購物體驗,特意營造寬鬆的購物環境,在自助結賬機和超市出入口等處不配置或很少配置防盜設備及人力。部分超市在監控到偷竊者實施盜竊行爲後,並未第一時間報警,而是留存監控錄像等證據,待其多次下手作案達到入罪標準後再報警將其抓獲;同時,部分超市在控制嫌疑人後,利用犯罪嫌疑人急於求和的心理,漫天要價,甚至發生敲詐勒索情形。

辦案難點及應對

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石景山區檢察院發現普遍存在被盜物品準確認定難和寬嚴幅度精準把握難兩類問題,這兩類問題不僅影響案件的定性、量刑,還可能由此引發家庭矛盾甚至更多社會不穩定因素。

該院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摸索出一些規律性問題和應對策略。

(一)重視客觀證據,嚴把證據標準。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盜竊次數及盜竊商品的情況,與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自助結賬機購買記錄、消費小票等客觀證據相互印證,將犯罪嫌疑人購買商品的監控錄像與實際購買記錄進行比對,找出犯罪嫌疑人未結賬商品,再對相關商品進行價格鑑定,從而認定盜竊的次數及金額。對於監控錄像不能清晰反映被盜物品特徵,又無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情況下,不能輕易採信被盜超市提供的物品清單。根據監控視頻難以判斷價格的散裝稱重生鮮食品,盜竊金額應根據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原則進行認定。

(二)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慎重妥善處理。在把握該類案件處理尺度上,不宜“一刀切”,而應當秉持寬嚴相濟、少捕慎訴的刑事司法理念,根據不同個案的犯罪情節對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進行分析,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妥善處理。

1.盜竊次數及盜竊商品的金額、去向。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行爲的次數及作案標的的價值,以及事後對於被盜商品的處理方式,能夠直接反映出其主觀惡性。

實施盜竊行爲次數多、頻率高的犯罪嫌疑人比偶爾實施盜竊行爲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更大,社會危險性更高,更有必要對其定罪處罰。

專門盜竊高檔菸酒、名牌化妝品等奢侈品的犯罪嫌疑人,其盜竊商品主要用於轉賣獲益,主觀惡性及危害性相對較大。但對於主要盜竊蔬菜、肉類等價值較低的生活必需品用於個人日常生活使用的,以及正常結賬付款商品價值遠多於不結賬商品價值的,因犯罪嫌疑人多出於貪小便宜的僥倖心理,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多結合個案情況考慮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2.是否提前預謀。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行爲時,是日常購物過程中順便夾帶商品的偶發行爲,還是專門爲實施盜竊而預謀計劃,甚至有組織、有分工地進行盜竊,在處理標準上要有所區別。如王某等三人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系一家三口,女兒偶然發現盒馬超市內其他顧客通過自助結賬機結賬時有夾帶行爲,並沒有被超市發現,於是一家三口決定利用這一漏洞到盒馬超市實施盜竊行爲,20天盜竊9次,盜竊金額共計1萬餘元。多人共同實施該類盜竊犯罪,一般均經過事前預謀、計劃、約定分工等,主觀惡性相對較大。

3.實施盜竊地點。實施盜竊行爲的地點往往也能夠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如王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在較短時間多次實施盜竊行爲,其作案地點分佈在石景山、朝陽、海淀等各區的多家超市,反映出該名犯罪嫌疑人並非在超市正常購物時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行爲,而是專門爲實施盜竊行爲選定所要盜竊的超市。即使其被查獲時共實施盜竊行爲5次、共計3000餘元,不屬於數額較大、次數較多的,但根據其存在流動作案的情況,檢察機關仍認爲其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危險性較高,因此對該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4.前科劣跡及一貫表現。對有盜竊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作逮捕、起訴處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前科劣跡,平時有固定職業,一向以誠實勞動獲取收益,考慮其主觀惡性較小,具備幫教條件,在犯罪情節輕微的情況下一般作不起訴處理。

5.認罪認罰及賠償諒解。案發後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夠如實供述並積極賠償商家損失反映出其認罪悔罪的態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積極進行賠償、取得被盜商家諒解,同時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爲的違法性、危害性,杜絕再犯的情況下,結合犯罪嫌疑人無前科、情節較爲輕微等條件,考慮作出無逮捕必要、不起訴的決定。

社會治理對策建議

(一)制定類案證據指引,進一步明確證據採信標準。建議儘快出臺盜竊案件處理標準,統一司法尺度,規範商超盜竊犯罪案件定案證據的審查、判斷和認定,確保辦案部門依法、公正、規範審查盜竊犯罪案件。

(二)制發檢察建議,促進社會問題綜合治理。針對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各大超市普遍存在的防盜措施不完善、管理寬鬆有漏洞的問題,該院向區商務局制發如下檢察建議:一是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定期排查機制和智能商超安防共享的聯防聯控體系,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加強分析研判。二是引導商超完善防盜管理措施。如在合適點位設置高清攝像頭、人臉識別系統,增設防盜安全門,增加人員監管,商品及時盤點,注意更新防盜設備,加大防盜宣傳力度。三是督促商超企業提升自覺自治能力。定期開展普法教育培訓,杜絕“明知行竊不報警、累積次數再報警”的做法,禁止私自“罰款”及強行翻包、搜身等侵權行爲。四是加強行業防損管理監管。研究制定全行業統一的安全管理及防損應對措施標準,通過開展不定期巡查、設立羣衆舉報熱線等方式對超市防損管理行爲是否合法合規進行監督。

(三)形成共識,提高行業自治管理水平。在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並收到回覆後,該院又組織召開落實商超企業防盜管理檢察建議專項工作推進會,強化檢察建議落地效果,促進商超企業共談困境、共商對策、共謀發展,提升行業自治管理水平。

(四)加強法治宣傳,提升公衆法治意識自律意識。在超市、小區等重點區域針對消費者羣體開展系列普法講座,並藉助官方新聞媒體平臺、公衆號發佈普法文章及新媒體作品,對盜竊犯罪的法律規定、典型案例進行生動講解,提醒廣大消費者羣體“順手牽羊”的盜竊行爲會觸犯刑法,從而提高社會公衆的法治意識,形成人人自省、人人監督的良好社會風氣。

製圖:吳美妘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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