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因合同詐騙被判無期,申訴後最高法指令吉林高院再審

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審理的王新新合同詐騙一案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王新新上訴後,吉林省高院維持原判。此後,王新新向吉林省高院申訴被駁回。2017年,王新新又向最高法申訴。2019年,最高法認爲王新新犯合同詐騙罪的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指令吉林省高院審理此案。

最高法再審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一審:詐騙近一千萬元被判無期徒刑

今年50歲的王新新是福建石獅市人,原系吉林省中路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01年9月被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

長春市中院於2011年11月作出的判決書(下稱:一審判決)顯示,該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王新新與華興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以1600萬元的價格整體購買長春市慶豐大廈360份商業房產。之後,因無力支付房款,王新新拿着上述合同找到被害人李華清,謊稱“合同記載1600 萬元整體出售是爲了少繳契稅,慶豐大廈‘真實’成交價格爲每平方1600 元 ,加上好處費等支出,共需投資 2900萬元”,同時還虛構慶豐大廈即將拆遷,到時能獲得一倍以上拆遷補償事實,勸說李華清與其共同投資。

次月,王新新與李華清簽訂風險投資協議,約定“二人共同投資2900萬元購買慶豐大廈360 份商業房產,每人出資1450 萬元,李華清另還需借給王新新450萬元出資款;雙方對本項目的出資額以房產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雙方的實際出資爲準”。

之後,爲騙取李華清儘快出資,王新新又僞造了向華興公司交付定金300 萬元的收據一張以及向華興公司匯款300萬元、200萬元的浦發銀行電匯憑證各一張交給李華清,以證明其已實際出資800萬元。2008年6月初至8月中旬,李華清共計出資1779萬元,被王新新用於支付房款、交納過戶費用及物業維修基金等支出。2009年5月,王新新與李華清簽訂風險投資補充協議,二人在協議中確認:購買360份商業房產的投資總額爲2743萬元,其中李華清實際出資1779萬元,佔投資總額的64.856%;王新新實際出資946萬元,佔投資總額的35.144%。雙方按上述投資比例享有慶豐大廈360份商業房產的所有權。至此,王新新未支付任何錢款就騙得360份商業房產35.144%的所有權(價值625萬餘元)。

此外,王新新僞造物業承包合同交給李華清,謊稱已將上述房產的物業經營權承包給某物管公司,每月向該物管公司收取承包費用4.5萬元。而實際上,王新新借用該物管公司資質自己經營管理並將全部收入佔爲己有。經審計,王新新非法佔有物業經營收入331萬餘元。

綜上,王新新騙取李華清款、物合計956萬餘元。

一審判決顯示,長春市中院判決:王新新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新違法所得的位於慶豐大廈王新新個人名下的4份房產以及王新新、李華清二人名下的360份房產中王新新所佔份額予以收繳返還給被害人李華清。

最高法:指令吉林高院再審

一審宣判後,王新新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於2012年4月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裁定顯示,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王新新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王新新亦多次供認。以上證據已經原審庭審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可以作爲定案的根據,證據確實、充分,足資認定。上訴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採納。

裁判生效後,王新新以原審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本案是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爲由提出申訴,吉林省高院審查後認爲,王新新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符合再審條件,原審裁判應予維持,遂於2013年5月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王新新申訴。

2017年,王新新以“申訴人的欺詐行爲只是違反誠實交易的合同欺詐行爲,並沒有致李華清將自己的財產交付給申訴人使用最終使申訴人非法佔爲已有”等爲由,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最高法於2019年5月作出的再審決定書顯示,該院經依法組成合議庭並調取了原審全部卷宗審查後認爲,原審裁判認定王新新犯合同詐騙罪的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三)項、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如下:指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辯護人作無罪辯護

2021年6月8日,吉林省高院依照最高法指令,開庭審理了王新新合同詐騙一案。

庭審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王新新的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認爲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維持原裁判。王新新的辯護人爲其作了無罪辯護。

王新新的辯護人、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書國認爲,合同詐騙罪的本質在於行爲人以經濟合同爲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財物。王新新的行爲與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明顯不符;此外,王新新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簽訂、履行房產買賣合同、風險投資協議和補充協議的過程中,王新新實施了虛構部分中介費用的行爲,達到抬高慶豐大廈購買價格的目的,僞造了付款憑證等的行爲,達到促使李華清承諾的投資款儘快到位的目的。這種行爲本質上屬於民法上的合同欺詐行爲,不構成刑法上的合同詐騙罪。

宋書國稱,王新新隱瞞物業實際經營人真實主體身份的行爲,沒有給李華清遭成損失,其行爲屬於民法上的合同欺詐行爲,不是刑法上的合同詐騙行爲。涉案物業經營收入在性質上屬於未來不確定的財產性利益,是由於經營得當,偶然所得的風險收入。按現有《刑法》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理論,風險收入不應是合同詐騙罪的侵害對象。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未當庭宣佈判決結果。

澎湃新聞注意到,因王新新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吉林省高院於2015年9月裁定將罪犯王新新無期徒刑的刑罰減爲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爲剝奪政治權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9月28日止。同樣因表現良好,2017年12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注:王新新服刑所在地法院)裁定對王新新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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