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德邦證券五洋債承攬人終審判決:5年市場禁入、罰款25萬

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五洋債項目承攬人曹榕,訴訟證監會要求撤銷其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要求二審上訴繼續被駁回。

6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披露了五洋債承攬人曹榕與證監會的二審行政判決書。判決顯示,北京高院駁回了曹榕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駁回曹榕撤銷其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訴訟請求。

同時,這一判決爲終審判決。

被證監會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上訴要求撤銷繼續被駁回

作爲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五洋債”案件引發了市場廣泛關注。

2019年11月11日,證監會官網發佈的《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時任德邦證券固定收益聯席總經理兼債券融資部總經理的曹榕,被證監會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表示,經查明,德邦證券在五洋債項目中,存在三方面違法事實:一是未充分覈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問題,二是對於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覈查程序,三是未將瀋陽五洲投資性房地產出售問題寫入覈查意見。

證監會指出,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的承做部門負責人曹榕,對整個項目具有主導作用,與時任德邦證券債券融資部董事副總經理周丞瑋,未對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的風險覈查問題保持應有關注,是德邦證券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曹榕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不過,《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曹榕在聽證過程中,提出了四方面的申辯意見:第一,其不是項目組成員或負責人,沒有在募集說明書和核查意見上籤過字,沒有參與債券銷售過程。雖然擔任項目組所在部門總經理,但不是業務負責人。郵件記錄中,涉案項目總部審批合同雖然由曹榕遞交申請,但只是走流程。第二,其在五洋建設債券項目中只是項目承攬人,沒有拿到獎金,還被扣發勞動報酬。第三,曹榕通過微信要求加快進度是爲避免拖拉、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本案相關人員與其有利害衝突,詢問筆錄不具有可信度。

2020年,曹榕因不服證監會做出的《市場禁入決定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其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不過一審被駁回。

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曹榕上訴後,2021年3月30日,北京高院以雲庭審方式,公開開庭審理後,駁回了曹榕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個焦點

二審行政判決書指出,該案二審的焦點有三方面:一是證監會認定德邦證券未盡勤勉義務是否合法;二是認定曹榕應當承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否合法;三是被訴禁入決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北京高院認爲,首先,證監會認定德邦證券未充分覈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問題,對於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覈查程序,未將瀋陽五洲投資性房地產出售問題寫入覈查意見,屬於未勤勉盡責,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曹榕的相關異議主張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其次,北京高院指出:第一,曹榕在德邦證券爲涉案債券項目提供服務期間,爲德邦證券固定收益管理總部固定收益聯席總經理兼債券融資部總經理,是涉案債券項承做部門負責和項承攬,“承銷與保薦項項審批表”載明曹榕是項主承攬,曹榕在該審批表的“部負責意”欄簽字等。

第二,在涉案債券項開展過程中,曹榕對接五洋建設,負責把握項進度。承銷協議載明的項聯繫爲曹榕。相關的郵件、微信記錄以及詢問筆錄證明,曹榕對項進度和員安排、獎分配具有主導作。

第三,曹榕在政程序階段和訴訟中有關沒有參與債券銷售過程、其在相關審批表上簽字只是作爲部負責流程等主張,恰恰證明其未對涉案債券項的險覈查問題保持應有關注。

因此,北京高院認爲,曹榕主張自己不是項目組成員,其不應當擔責等相關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再次,關於被訴禁入決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北京高院指出,證監會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詢問、事先告知、舉行聽證、聽取陳述申辯、作出決定、送達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曹榕提出證監會在聽證會上未出示德邦證券盡職調查工作規程和內核工作規程,未就該兩份規程事項舉行二次聽證的問題,北京高院表示,首先,曹榕作爲德邦證券部門負責人應對公司上述規程保持應有關注。其次,聽證會後,證監會通知原告就盡調規程及報告進行閱卷,且曹榕就此問題提交了書面意見。再次,證監會已經對曹榕的書面意見進行了複覈,曹榕主張未實際查閱內核規程不影響複覈結論。

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

2020年12月31日,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的判決結果出爐。

2017年8月,五洋建設的兩隻債券“15五洋債”、“15五洋02”出現違約,兩隻債券發行規模合計13.6億元。

在杭州中院對五洋債欺詐發行案的一審判決中,五洋建設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應負責任5%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2018年7月,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陳志樟作出行政處罰,認爲五洋建設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覈准。據悉,五洋建設在編制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建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款項“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導致上述年度少計提壞賬準備、多計利潤,2012年至2014年虛增淨利潤分別不少於3052.27萬元、6492.71萬元、1.55億元。

2019年1月22日,證監會對大信會計作出處罰,認定大信會計存在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認可了五洋建設關於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賬務處理等違法事實。

2019年11月11日,證監會認定德邦證券存在三方面違法事實,對德邦證券作出相關處罰。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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