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華會計師事務所被深交所書面警示,事發市場影響惡劣的東方日升可轉債

來源:梧桐樹下V

文/梧桐小編

6月11日,深交所公佈《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監管函》,深交所認定:大華所作爲東方日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的申報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未對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發行人財務狀況等事項進行審慎覈查驗證,出具的《承諾函》未如實、準確地說明發行人出現 2020 年業績大幅下滑、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發行條件等情況,作出的承諾不真實、不準確,與發行人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上市審覈中心決定對大華所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2020年12月23日,證監會做出同意東方日升(300118)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註冊的批覆,2021年1月30日,東方升發佈業績預告,預計2020年度扣非歸母淨利潤爲-6000萬元至-14000萬元之間。該財務指標已不再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的發行條件。2 月1 日,東方日升發佈中止上市公告,稱財務指標可能導致本次發行不符合可轉債發行上市條件。2月2日、2月5日,保薦人及東方日升分別向深交所申請撤回相關申請文件。2月5日,東方日升終止發行後啓動了應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資者達 99.64 萬人,退款本息 32.85 億元,影響投資者面廣、市場影響惡劣。2月7日,深交所向證監會提交了建議撤銷註冊的意見, 4月9日,深交所公告了證監會關於撤銷註冊批覆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2020 年 7 月 31 日,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日升或發行人)向本所提交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華所”)擔任申報會計師事務所。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大華所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2020 年 12 月 30 日,東方日升收到了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註冊批覆文件。2021 年 1 月 19 日,大華所向本所報送了《承諾函》,稱對會後事項進行了審慎覈查,承諾“沒有影響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情形出現;發行人財務狀況正常,報表項目無異常變化;發行人不存在其他影響發行上市和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等。

2021 年 1 月 20 日,東方日升發佈發行公告並披露募集說明書,正式啓動發行。募集說明書顯示,2020 年 1-9 月份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爲 3.51億元,同比下降 35.11%,未對 2020 年全年業績進行預測。2021 年 1 月 30 日,東方日升披露《2020 年度業績預告》,稱 2020 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預計爲-14,000.00 萬元至-6,000.00 萬元。2 月1 日,東方日升發佈中止上市公告,稱財務指標可能導致本次發行不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五)項、第十三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 2.2.3 條規定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發行上市條件。2 月 5 日,東方日升終止發行並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請文件的申請。東方日升終止發行後啓動了應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資者達 99.64 萬人,退款本息 32.85 億元,影響投資者面廣、市場影響惡劣。

大華所作爲東方日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的申報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未對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發行人財務狀況等事項進行審慎覈查驗證,出具的《承諾函》未如實、準確地說明發行人出現 2020 年業績大幅下滑、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發行條件等情況,作出的承諾不真實、不準確,與發行人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上述行爲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再融資審覈規則》)第十八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再融資發行承銷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再融資審覈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再融資發行承銷細則》第六十一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與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的規定,本所上市審覈中心決定對大華所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大華所應當引以爲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執業規範和本所業務規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切實提高執業質量,認真對與專業職責有關的業務事項進行覈查驗證,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提供、報送或披露的資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覈中心

2021 年 6 月 11 日

參考閱讀:《撤銷註冊批覆!可轉債發行後,僅隔一天業績預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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