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人家三次动迁,兄弟俩却为一套60平的小房子互不相让?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刘晨 钱浩明

2021-06-12 17:53

这里是位于育婴堂路的一个动迁安置小区,年过六旬的龚庆方已经在这里居住了将近十年的时间。

但在这之前,龚庆方和弟弟龚磊方最早是共同居住在父亲承租的一套福建北路的房子里,后来,弟弟结婚生子,从单位获得了一套位于天潼路的福利分房。哥哥说,那个时候,兄弟二人对两套房屋的归属做了约定。

哥哥:那个房间(天潼路房屋)是你,这个房间(福建北路房屋)是我的。

不过,约定归约定,但天潼路的房子是分给弟弟的,按照规定也只有弟弟的户口能迁进去。

就这样,按照兄弟俩的口头约定,弟弟一家住在福建北路的房屋里,单身的哥哥搬去了天潼路。时间到了2003年,福建北路的房子被列入了动迁范围。哥哥说,按照当时与弟弟的约定,他放弃了这里的动迁利益,弟弟一家则拿着全部的动迁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又过了几年,天潼路的房屋也被列入动迁范围,动迁之后,哥哥住进了如今这套育婴堂路的安置房。不过,等到这套安置房三年期满,可以交易过户时,却出现了问题。

哥哥说,弟弟突然变卦,不承认曾经与哥哥调换过住房利益。但弟弟却说,当年兄弟两人的约定内容根本不是哥哥所说的那样,福建北路房屋动迁时,哥哥并没有放弃应得的动迁利益,只是由于弟弟急于买房,先行向哥哥借用了他那份动迁款。

弟弟:如果两个人总有一头要弄啊,那我就去买房了。

并且,弟弟还说,在2005年左右,他弟弟已经偿还了这笔欠款。

就这样,兄弟俩闹起了矛盾,2019年,弟弟向法院起诉,要求哥哥从这套房屋里搬出去。为什么弟弟会选择在这个时候起诉哥哥呢?弟弟说,这其中另有隐情。原来,他们父亲在杨浦区承租的房屋又遇到了动迁,因为他们的姐姐一家的户口都在父亲那边,因此,这次动迁总共可以分得三套安置房。

哥:实际上是考虑了一个居住困难户,就是对姐姐家有户口的人进行了一个认定的,安置人口进行认定了。

但是,还没拿到房,父亲就过世了,分到的房产,有一部分就成了父亲的遗产。后来,兄妹三人对这三套房的利益分配产生了分歧。

弟弟:要我把育婴堂的房子给他(哥哥),她才把这个房子(兄弟俩)一人一半,那我也不肯啊。

于是,感到吃了亏的弟弟,就把哥哥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搬出育婴堂路的房子。但是,考虑到兄弟亲情,弟弟最终还是选择了撤诉

不过,这一次的诉讼经历让哥哥产生了巨大的危机感,他随时都有可能被弟弟赶出唯一的这套住房。于是,不久之后,他又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育婴堂路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由于哥哥调换房屋居住利益的主张,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哥哥一审败诉。

哥哥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案件进入了二审。法庭上,法官对双方的说法都进行了调查。哥哥的说法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同样的,弟弟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承办这起二审案件的是上海市二中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王晓梅,面对这类亲人间的纠纷,除了依法断案以外,她觉得,还要最大程度地平息纷争。

而这就需要法官去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

其实,哥哥的要求并不高,作为一名至今未婚的老人,他只是担心一旦失去唯一的住所,会给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而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刚刚设立的居住权概念刚好可以帮助哥哥龚庆方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居住权之后,如果这个房子再发生交易,那么这个居住权能够对后续的买受人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是带居住权的房屋,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被交易了,只要不是这个居住权有其他的需要撤销的行为的话,那么后续的买受人就不能赶走前面的居住权人。

这样的规定,让哥哥免除了无房可住的担忧。于是,王晓梅法官决定对这起案件先进行调解。

在法官的努力下,哥哥和弟弟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弟弟拥有涉案房屋的产权;二、弟弟应于一年内向哥哥支付110万元补偿款;三、哥哥享有涉案房屋一年居住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晨 钱浩明)

来源:看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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