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人家三次動遷,兄弟倆卻爲一套60平的小房子互不相讓?

看看新聞Knews記者 劉晨 錢浩明

2021-06-12 17:53

這裏是位於育嬰堂路的一個動遷安置小區,年過六旬的龔慶方已經在這裏居住了將近十年的時間。

但在這之前,龔慶方和弟弟龔磊方最早是共同居住在父親承租的一套福建北路的房子裏,後來,弟弟結婚生子,從單位獲得了一套位於天潼路的福利分房。哥哥說,那個時候,兄弟二人對兩套房屋的歸屬做了約定。

哥哥:那個房間(天潼路房屋)是你,這個房間(福建北路房屋)是我的。

不過,約定歸約定,但天潼路的房子是分給弟弟的,按照規定也只有弟弟的戶口能遷進去。

就這樣,按照兄弟倆的口頭約定,弟弟一家住在福建北路的房屋裏,單身的哥哥搬去了天潼路。時間到了2003年,福建北路的房子被列入了動遷範圍。哥哥說,按照當時與弟弟的約定,他放棄了這裏的動遷利益,弟弟一家則拿着全部的動遷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又過了幾年,天潼路的房屋也被列入動遷範圍,動遷之後,哥哥住進了如今這套育嬰堂路的安置房。不過,等到這套安置房三年期滿,可以交易過戶時,卻出現了問題。

哥哥說,弟弟突然變卦,不承認曾經與哥哥調換過住房利益。但弟弟卻說,當年兄弟兩人的約定內容根本不是哥哥所說的那樣,福建北路房屋動遷時,哥哥並沒有放棄應得的動遷利益,只是由於弟弟急於買房,先行向哥哥借用了他那份動遷款。

弟弟:如果兩個人總有一頭要弄啊,那我就去買房了。

並且,弟弟還說,在2005年左右,他弟弟已經償還了這筆欠款。

就這樣,兄弟倆鬧起了矛盾,2019年,弟弟向法院起訴,要求哥哥從這套房屋裏搬出去。爲什麼弟弟會選擇在這個時候起訴哥哥呢?弟弟說,這其中另有隱情。原來,他們父親在楊浦區承租的房屋又遇到了動遷,因爲他們的姐姐一家的戶口都在父親那邊,因此,這次動遷總共可以分得三套安置房。

哥:實際上是考慮了一個居住困難戶,就是對姐姐家有戶口的人進行了一個認定的,安置人口進行認定了。

但是,還沒拿到房,父親就過世了,分到的房產,有一部分就成了父親的遺產。後來,兄妹三人對這三套房的利益分配產生了分歧。

弟弟:要我把育嬰堂的房子給他(哥哥),她才把這個房子(兄弟倆)一人一半,那我也不肯啊。

於是,感到喫了虧的弟弟,就把哥哥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搬出育嬰堂路的房子。但是,考慮到兄弟親情,弟弟最終還是選擇了撤訴

不過,這一次的訴訟經歷讓哥哥產生了巨大的危機感,他隨時都有可能被弟弟趕出唯一的這套住房。於是,不久之後,他又將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自己對育嬰堂路房屋的所有權。

但是,由於哥哥調換房屋居住利益的主張,並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哥哥一審敗訴。

哥哥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案件進入了二審。法庭上,法官對雙方的說法都進行了調查。哥哥的說法沒有相應的證據佐證,同樣的,弟弟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

承辦這起二審案件的是上海市二中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王曉梅,面對這類親人間的糾紛,除了依法斷案以外,她覺得,還要最大程度地平息紛爭。

而這就需要法官去了解當事人的真實訴求。

其實,哥哥的要求並不高,作爲一名至今未婚的老人,他只是擔心一旦失去唯一的住所,會給生活造成極大的困難。而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剛剛設立的居住權概念剛好可以幫助哥哥龔慶方解決這個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登記居住權之後,如果這個房子再發生交易,那麼這個居住權能夠對後續的買受人產生約束力,也就是說如果是帶居住權的房屋,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上被交易了,只要不是這個居住權有其他的需要撤銷的行爲的話,那麼後續的買受人就不能趕走前面的居住權人。

這樣的規定,讓哥哥免除了無房可住的擔憂。於是,王曉梅法官決定對這起案件先進行調解。

在法官的努力下,哥哥和弟弟終於達成了調解協議:一、弟弟擁有涉案房屋的產權;二、弟弟應於一年內向哥哥支付110萬元補償款;三、哥哥享有涉案房屋一年居住權。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劉晨 錢浩明)

來源:看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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