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話說:“小賭怡情,大賭傷身。”但世間多的是沒有自制力的人,一旦陷入賭博這個漩渦就難以脫身。而在我國,黃、賭、毒是法律嚴令禁止的活動,刑罰從拘留至死刑不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l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gt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罪名。

但有些女子遇人不淑,以爲嫁的是個良人,卻不成想是個賭鬼,眼瞅着賭債越堆越高,親朋好友中有人勸說立馬離婚,有人卻本着“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心態,認爲能幫一點是一點。

不過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可見暴力、賭博等行爲在婚姻中並沒有多少容忍度,不過也有很多人擔心,男方賭博欠債,離婚後女方要承擔嗎?賭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在山東青島就曾發生過這樣一樁案件,李某與呂某是家住李滄區的一對夫妻,還是兩家公司的股東,並且在2011年,李某所經營的酒店與賓館因爲拆遷而獲得了6000多萬元的拆遷款,也就是說,這是一對不差錢的夫妻。

不過李某的丈夫呂某卻染上了賭博的惡習,從而向張勇借了2000萬,也就是賭債,而在借款中,呂某幹了一件事情,那就是向妻子李某的賬戶上匯款了百萬,但李某並不知情,並且呂某很快把這百萬從李某的賬戶上全部轉出了。

此外,張勇借給呂某的錢有多筆是匯入了李某、呂某及其近親屬持股的兩個公司賬戶上,由於這兩家公司是家族企業,公司經營收益和相關款項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並且公司的財產和呂某、李某的個人財產是相互混同、共同使用的。

後來呂某、李某婚姻破裂,但離婚前後雙方之間以及與公司之間也還存在有資金往來等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若是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如果能夠證明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那麼便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在李某、呂某、張勇的案件中,李某與呂某曾是夫妻,呂某則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向張勇借款2000萬,但這兩千萬卻不是直接到達呂某的賬戶,而是進入了李某與呂某共同經營的公司賬戶,並且李某難有證據可以證明,呂某向李某賬戶轉賬、支出百萬,李某毫不知情。

雖然李某並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模式,但公司經營收益和相關款項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李某是受益者,張勇也提供了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案涉借款,確實是用於李某與呂某的夫妻共同生活。

最終這筆2000萬的債務被認爲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李某後來成了呂某的前妻,也得承擔這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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