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五洋債”承銷商德邦證券原債券部門負責人曹榕與證監會二審行政判決書。

判決顯示,北京高院駁回曹榕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即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5年市場禁入、罰款25萬元。

北京高院二審判定,一審法院認定的被訴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並無不當。曹榕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曹榕的訴訟請求。

五洋債違約“後遺症”

2017年8月,五洋建設的兩隻債券“15五洋債”、“15五洋02”出現違約,兩隻債券發行規模合計13.6億元。

2018年7月,證監會對五洋建設及五洋建設董事長陳志樟作出行政處罰,認爲五洋建設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覈准。

違約並不罕見,但五洋債的後續震驚了資本市場。

2019年以來,債券投資者陸續起訴至杭州中院,請求五洋建設償付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陳志樟作爲實際控制人,德邦證券、大信會計等作爲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爲便於投資者主張權利,杭州中院探索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在王放等債券投資人與五洋建設及中介機構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議一案中,向社會公開徵集適格自然人投資者,推選確定訴訟代表人。最終,該案徵集原告共487人,其中4人被投票推選爲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

作爲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該案於2020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連同代表人訴訟在內的共計24件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杭州中院認爲,發行人財務造假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承銷商與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嚴重損害市場信用,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信息披露不實者、怠於勤勉履職者均應付出違法違規的成本,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最終,杭州中院判決陳志樟、德邦證券及大信會計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應負責任5%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這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未來有可能成爲首例證券公司承擔債券承銷連帶賠償責任的判例,市場各方看來,該案例的深遠影響。

被撤從業資格、市場禁入5年

曹榕一案,僅僅是“五洋債”違約後遺症中的一個小小余波。

判決書顯示,作爲五洋建設債券項目部門負責人,曹榕對整個項目具有主導作用,曹榕未對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的風險覈查問題保持應有關注,是德邦證券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9年,證監會對曹榕作出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同時,對曹榕予以警告、並處罰款25萬元、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2020年4月,曹榕就市場禁入和警告、罰款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曹榕在起訴中提出了諸多理由:

第一,他不是項目組成員或負責人,沒有在募集說明書和核查意見上籤過字,沒有參與債券銷售過程。雖然擔任項目組所在部門總經理,但不是業務負責人。郵件記錄中,涉案項目總部審批合同雖然由曹榕遞交申請,但只是走流程。

第二,他在五洋建設債券項目中只是項目承攬人,沒有拿到獎金,還被扣發勞動報酬。

第三,曹榕通過微信要求加快進度是爲避免拖拉、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該案相關人員與其有利害衝突,詢問筆錄不具有可信度。

曹榕的相關訴求並沒有得到一審法院支持。曹榕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正確等爲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但是曹榕再次折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了諸多曹榕違規的證據。比如,曹榕作爲部門負責人,在德邦證券《證券發行申報材料內核申請表上籤學,在《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承銷協議》審批流程中審批同意,在涉案債券項目組成員出差申請審批流程中審批同意。

在涉案債券項目開展過程中,曹榕對接五洋建設方,負責把握項目進度。承銷協議載明的項目聯繫人爲曹榕。2015年1月27日,曹榕向德邦證券提交 《關於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承銷協議的情況說明》,提出發行人整體風險可控,建議德邦證券在內核會議前先對承銷協議蓋章。相關的郵件、微信記錄以及詢問筆錄證明,曹榕對項目進度和人員安排、獎金分配具有主導作用。

曹榕在行政程序階段和訴訟中有關自己沒有參與債券銷售過程、其在相關審批表上簽字只是作爲部門負責人走流程等主張,恰恰證明其未對涉案債券項目的風險覈查問題保持應有關注。

最終,北京高院二審判定,一審法院認定的被訴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並無不當。曹榕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曹榕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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