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東蘭縣水庫和扶貧易地安置中心原主任覃寒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至2020年,覃寒先後任東蘭縣金谷鄉人民政府鄉長,東蘭縣移民局局長、縣水庫和扶貧易地安置中心主任,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增工程量和虛設工程項目的方式,套取易地扶貧安置點建設資金、水利渠道建設資金、村屯道路項目建設資金等工程項目資金共計43萬餘元;同時,覃寒爲他人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索取和收受賄賂34萬元。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覃寒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虛報騙取國家扶貧資金、水利渠道建設資金,數額巨大;同時爲他人在工程建設中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寒貪污、受賄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覃寒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覃寒進行了最後陳述。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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