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策略會往往會組織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交流,但是上市公司趁機提前釋放影響股價的重要消息也隱藏信披違規風險。

日前,容百科技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時任董事會祕書張媛等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參加了東吳證券“2021中期策略會”相關投資者交流會活動,會上透露有關經營生產的重大信息,並做出公司業績超預期的相關預測,對股價影響明顯、傳播範圍廣,這一行爲嚴重違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求,影響惡劣,最終雙雙遭到了上交所的通報批評。

利好消息流傳,股價大漲

不久前,一份名爲《210527-容百科技董事長交流會-調研》的文檔在網上流傳,該文檔內容提到,“容百科技未來二三季度業績會超預期”、“前驅體也開始出現產能跟不上需求的狀態”“公司與特定客戶開展合作”等信息。

容百科技股價於投資者交流活動召開後的兩個交易日大幅上漲,5月28日公司股價上漲19.99%,5月31日公司股價上漲18.94%,兩日累計漲幅超過40%。

該調研文檔的起源,是東吳證券組織的一場投資者交流會。

東吳證券於2021年5月25日-27日舉行的“2021中期策略會”期間,邀請容百科技參加了5月27日下午的投資人交流,地點位於上海浦東麗思卡爾頓酒店。

容百科技由董事長白厚善、董事會祕書兼財務負責人張媛、總裁助理兼正極事業部常務副總經理趙軍、總裁助理兼前驅體事業部總經理趙凱、投融資中心總經理姚俊飛等公司人員共同出席該次交流活動。

會議流程由董事會祕書張媛主持,由總裁助理趙軍(以下簡稱“報告人”)做了“關於高鎳行業趨勢及公司近期發展”的主題報告。圍繞主題報告相關內容,公司出席人員與投資者進行交流互動。

本次交流會到場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資管機構及保險機構等外部參與方共100餘家。

業績交流會之後,容百科技二、三季度業績將超預期等信息開始在市場上流傳。

信披違規,董事長、董祕雙雙喫罰單

由於股價連續上漲,容百科技5月31日晚間發佈了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及風險,稱公司業績情況受產品價格走勢、市場競爭態勢、原材料價格浮動等行業多種因素影響。目前,公司尚無法準確預計二、三季度業績情況,如二、三季度經營情況及業績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同時,對調研報告中涉及的其他問題也進行了否認。

但是相關情況已經引起監管關注,上交所迅速向容百科技下發問詢函,要求容百科技就相關交流活動的舉辦信息、參會人員、交流活動記錄、媒體披露的調研文檔內容是否屬實等內容作出詳細說明,同時補充披露當時對業績預計、前驅體產能和特定客戶展開合作的具體表述,用監管問詢手段要求容百科技通過回覆向全體投資者“還原”當時的表述並且評估是否審慎。

容百科技在回覆問詢函等過程中表示,調研文檔內容爲個別參會人員在聽取主題報告及公司出席人員問答交流回復後,結合個人理解與判斷進行加工後形成的紀要,並非由公司通過指定渠道發佈的投資者交流紀要。經公司覈實,文檔中記載內容存在未真實還原現場交流語境、基於個人判斷的內容進行轉述與記錄、內容不屬實的情況。

但是最終,上交所認定容百科技有關人員存在信息披露違規的問題。

上交所認爲,上市公司的產能建設進展、實際投產及產量情況,屬於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要經營性信息,對於投資者明確對上市公司的業績預期具有直接影響。同時,上市公司的未來業績屬於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核心信息。上述相關信息應當由公司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

但是,公司有關人員在小範圍的投資者交流會上透露有關產能建設、實際投產及產量等重大信息,並做出公司主要業務未來業績超預期的預測,公司股票價格隨後發生異常波動。上述行爲嚴重違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求,影響惡劣。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白厚善、董事會祕書張媛予以通報批評。

值得關注的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暨董事長白厚善在異議回覆中稱,其不是本次事件中“業績超預期”等主要敏感信息的披露人,僅對公司前驅體等局部業務業績作了欠審慎的評述和分析。作爲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首要責任人,其在事前、事中、事後對信息披露工作盡到了一定的注意義務。

公司董事會祕書張媛稱,其在本次交流活動中未披露欠公平性的敏感信息,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實施信息披露不公平事件的情況,屬於較輕微的過失性錯誤。且其事前 、事中、事後也積極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對於上述理由,上交所未予認可。

上交所認爲,董事長白厚善作爲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祕書張媛作爲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有注意義務,應當勤勉盡責,不能以無主觀故意、缺乏信息披露經驗作爲減免其責任的理由。

同時,有關責任人稱其事前對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合規性要求,事中及時提醒,事後配合監管機構工作、發佈異動及風險提示公告、回覆問詢函內容等,上述行爲均屬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應盡職責,不能成爲減免其責任的理由。

有業內人士表示,此次事件亦反映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作爲信息披露的主體,上市公司應當制定用於規範董監高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對外發布信息行爲的內部制度,明確發佈程序、方式等,避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公平行爲的再次發生。

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