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現場

沒有現場直接目擊證人,沒有事發路段監控錄像,犯罪嫌疑人堅稱沒有醉駕,案件陷入僵局。我拿到的就是這樣一份危險駕駛案的案卷。這種“小”案件,按照常理適用速裁程序,只需不到10天就能提起公訴,我卻遲遲出不了手。

事故發生時間是2019年8月12日23時許,江蘇省鹽城市某五金機電城北門發生一起機動車單方事故,路過羣衆報警。警察立即來到現場,發現車主李某站在車旁,他被檢測出血液酒精含量爲130毫克/100毫升。李某堅稱沒有醉駕,他的妻子證實他被朋友張某送回家,張某亦證實開車送李某回家。

偵查人員提取到一段極短的車內行車記錄視頻,車子來回劇烈打方向,像是醉酒駕駛。車副駕駛位置有位身穿黑色白點衣服的女性,在排除是李某妻子的情況下,我訊問李某這名女性的身份,李某態度很傲慢:“我怎麼知道車上是誰?你們得去問開車的人。”

我審查了全部在案材料,認爲李某有作案嫌疑,但李某“零口供”,其他證據並不充分,定罪難度較大。

車子爲何出現在了道路邊上?李某是不是車輛最後駕駛人?我分析認爲,如果車子確是李某醉酒駕駛,有且僅有兩種可能,一是車子剛起步出北門就發生事故,故行車記錄時間很短,但經現場比對,行車記錄中的環境與周圍不符;二是車子回程將到北門的時候發生事故,此時同車女子早已下車,行車記錄儀只記錄到車輛駕駛途中的部分情況,但案發時車頭朝向並不是回去的方向。兩種情況暫時都無法排除。直覺告訴我,第二種可能性更大。

對此我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再次訊問李某,詢問張某、李某妻子,進一步細化案件過程、時間節點,車子最後出現在鹽城市區五金機電城北門靠近路邊的位置,是不是張某最後停放車輛的位置,李某回到家中又出來的原因是什麼,進一步蒐集可能出現的其他證據,通過擴大沿途監控錄像的搜索範圍,找出李某案發當晚的行蹤。

儘管這些貌似不能直接解決李某是不是最後駕駛人這個問題,但可以嘗試從細節上找出矛盾,以此逐步攻陷心理防線,從李某口中得到真相。同時,蒐集其他客觀證據也是爲了不放過任何一絲髮現新證據的可能。

案件經過了退查重報,張某暫時沒有找到,李某妻子證實李某確實是接到朋友電話下的樓。偵查人員還查到,李某當晚曾經出現在距案發地點兩公里外,但無法提供合法證據加以證明。新調取的監控錄像顯示,當晚最後可能與李某見面的一位女性並非身穿黑色白點衣服。儘管有幾處矛盾未能排除,但李某否定一切的態度,更讓我懷疑他有醉駕行爲。

這個案件最終的突破口是張某。2020年3月20日,我聯繫上了張某,在詢問張某的過程中,我問他能否提供與李某之間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張某說:“我換了新手機,去年的聊天內容可能沒有了”。儘管張某的手機換新,但他依然保留了當時與李某的聊天記錄——“兄弟,你快趕來。不然我死定了,就說是你開的。”

原來,李某偷偷刪除了自己手機裏的這條聊天記錄,而張某卻將聊天記錄備份下來,礙於與李某的朋友關係,只根據偵查人員的詢問作回答,沒有主動向警方遞交證據:“民警詢問我時,沒向我要手機,我就沒有主動交。今年換手機的時候,我想來想去,還是把這個記錄備份了下來。”

我很慶幸,在詢問張某的過程中“多”此一問。

2020年3月21日,李某認罪認罰,案件起訴。後來,李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5000元。

面對危險駕駛這樣的“小”案,我們不能降低辦案標準,帶“病”起訴或是輕易放棄有罪指控都不可取,只有窮盡所有可能的偵查手段和方法,才能作出最後的判斷。

(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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