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避難層逃生通道遮住了陽臺一邊。

圖二:樓上避難層的一角伸進了客廳。

■本報記者 餘知都 文/攝

“如果開發商當初告知我避難層的一角會在我家的客廳裏,避難層的逃生通道會遮住我家的陽臺,我是無論如何都不會買這套房屋的。”日前,家住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的袁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湖南記者站投訴,稱自己遭遇了開發商的隱瞞式銷售,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置業顧問推薦複式房

2018年2月初,袁先生與妻子卞女士在長沙明昇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明昇壹城”樓盤看房。這裏緊挨長沙高鐵站,又是學區房,兩人對該樓盤產生了好感。在與置業顧問溝通時,卞女士稱自己晚上睡眠質量不好,最不喜歡半夜三更樓上鄰居穿拖板鞋走路的聲音。置業顧問便推薦了一套複式房。置業顧問介紹說,根據國家有關高層建築的建設規定,該棟高層建築設有兩個避難層,因建築結構設計需要,避難層樓下便是複式樓,其中15層便是一套複式建築。“如果你購買這套房,因爲樓上是避難層無人居住,你就是想聽到樓上的拖鞋聲都聽不到。”置業顧問在推薦這套複式房時,特意向卞女士強調。而置業顧問的這一提示,正合卞女士心意。

同年2月27日,幾經權衡,夫妻倆決定購買“明昇壹城”二期某棟15層1502號複式結構房屋,並與該樓盤開發商長沙明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約定,該商品房建築面積241.44平方米,單價13485.78元/平方米,總房價爲3256007元。合同同時約定,該商品房屋層高爲一層3米,二層3.5米,2020年5月30日前交房。合同簽訂當日,袁先生支付首付款2006007元,餘款125萬元申請銀行按揭。

合同簽訂後,袁先生特意帶妻子到該樓盤已交付使用的一期轉了轉,夫妻倆無比期待兩年後自己住進複式樓的那份舒適與愜意。在等待交房的日子裏,袁先生又於2020年6月向開發商購買了一個子母車位。

客廳裏多出一塊建築

2020年8月19日,袁先生收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卞女士特意向單位告假,她要親眼而且是第一時間去看一看她心儀的複式房長啥模樣。

拿到收房鑰匙,卞女士拉着丈夫一路小跑進了電梯。“我當時的心情真的是既期待又激動。”說起拿到交房鑰匙那一刻的心情,卞女士至今都念念不忘。

然而,當夫妻倆滿心歡喜打開房門進入客廳後,陡然感到一陣壓抑,定睛一看,眼前的狀況令兩人傻了眼。原來,進門客廳的一角自上而下伸出一大塊建築,直接影響了一層的層高。而當夫妻倆來到一樓陽臺處,氣更不打一處來,陽臺的上方被樓上的“陽臺”遮了半邊。

夫妻倆跑到售樓部詢問情況,被告知客廳伸出的一塊建築是樓上避難層的一部分,而樓上的“陽臺”便是避難層的逃生通道。樓盤工作人員反覆強調,當初售樓時已告知這套房屋的樓上是避難層。“是告訴過我樓上是避難層,但誰告訴過我避難層的一角會跑到我家客廳來?又有誰告訴過我避難層的逃生通道緊挨着我家的陽臺?”袁先生向開發商提出,不要這套複式房了,要求更換一套平層房屋,遭到開發商的拒絕。由於對開發商的做法不滿,時至今日,袁先生也沒有收房。

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來到該樓盤瞭解情況。在袁先生所購的1502房,記者見到了客廳裏的“神祕來客”,只見在客廳進門的一角,從樓頂伸出一大塊水泥建築,經測量,這塊建築物離地面距離爲2.6米。“就是這塊莫名多出的建築,使得原本3米的一樓層高打了折扣,如果裝修再鋪上地板,可以想見會顯得十分壓抑。”袁先生帶記者來到陽臺,記者看到,避難層的逃生通道確實擋住了陽臺原本開闊的視野。

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記者隨後來到該樓盤開發商,一位負責人表示,有關層高的規定在購房合同中已有約定,而且購房時也已明確告知袁先生樓上是避難層的情況,因此,開發商沒有什麼過錯。

對此,袁先生不予認可。袁先生表示,置業顧問只告訴他樓上是避難層,他所理解的“樓上”,是他的整個複式房的樓上,即17樓是樓上,沒想到在自己複式房的二層即16樓便是避難層,這也正是避難層的逃生通道出現在自家一樓(15樓)陽臺上面的緣故。而且無論是口頭還是購房合同,開發商都沒有避難層會伸進他家客廳的表述。

記者翻看袁先生的購房合同,其中第九條“房屋室內層高及差異處理方式”寫道: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室內層高爲一層3.00米,二層3.50米,若房屋實際交付時室內層高低於該約定,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在符合國家建築設計規範和設計要求的前提下,出賣人不承擔責任,雙方按照設計層高交付;如實際層高不符合國家建築設計規範和設計要求的,雙方按實際層高進行交付,但出賣人應按照買受人已付房款的0.3%計算一次性補償買受人。

在該合同的補充協議部分又表示,原合同第九條所述室內層高爲主要層高,在符合規範的前提下,該商品房局部層高可能因商品房功能、管道設置等因素,局部結構、層高可能會存在差異(高於或低於層高)。

袁先生指着合同上的條款氣憤地表示,開發商明明知道會有部分避難層伸進這套房屋,卻在其買房時不明確告知,故意在合同中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來糊弄消費者,從而規避自己的責任,是一種典型的對消費者不負責任的行爲。

記者就此採訪了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律師團副團長、湖南金湘律師事務所律師袁亞雲。袁亞雲表示,開發商方面雖然告知了避難層有關情況,但對避難層對該房屋產生的其他不利情況卻避而不談,而這些真實情況正是該房屋最關鍵的核心基礎信息,這些信息可以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房意願。從合同條文來看,也只是泛泛而談,並未提及這些會影響房屋狀況的關鍵基礎信息,可以認定這一格式條款沒有法律效力。開發商上述行爲隱瞞了部分核心真相,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間接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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