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聽證後,馬某終於表示願意接受和解協議。回顧該案的辦理,我又一次體會到實質性化解一起行政爭議有多麼不容易。

爭議

馬某與南京市六合區人社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糾紛案看上去並不複雜:馬某退休前工作單位爲六合區馬集建築公司,屬於縣屬大集體性質的企業職工。

2000年6月,馬集鎮(現馬鞍街道)政府向馬某核發了職工退休養老證。退休後,他一直領取職工退休養老金。2012年6月,六合區人社局根據江蘇省人社廳有關文件在馬某自願的情況下給他辦理了工齡爲15年(從1996年開始計算)的養老保險,一次性繳納5.4萬元,之後依法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逐月領取養老保險金,同時馬某的職工退休養老金也照常發放。

然而,到了2016年1月,六合區人社局根據相關政策停發了馬某的職工退休養老金,稱該養老金系一項生活補助,現馬某已經辦理了新的職工養老保險,不能再享受雙份退休金。馬某不服,稱他從來沒有拿過什麼生活補助,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應當是1988年至2011年,共計23年,而非15年,同時他的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991年底前折算年限均爲空白,導致他少領了退休金。

希望

在同馬某談話時,我就開始做釋法說理工作。從法律層面上來講,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裁定駁回馬某起訴並無不當。但他對此並不認可,認爲自己工齡是23年,行政部門只給算了15年,退休金少拿了很多,法院的裁判不公平。

考慮到馬某年近八旬,又患有多種老年病,家庭條件也不是太好,而本案屬於典型的程序空轉,再訴下去只能是增加馬某訟累、浪費司法資源。我就對他說看能否從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角度出發,幫他解決一些實際困難。馬某當時很高興,並表示願意聽從檢察機關的處理意見。

之後,我聯繫了各相關單位,通過圓桌會議的形式推動問題解決。經過多方商議,大家決定從困難救助着手,由馬鞍街道辦事處每年給予馬某適當的困難慰問金。這讓我感覺很有希望化解這起行政爭議。

僵局

然而,當我將解決方案告訴馬某時,他卻並不願意接受,並且認爲行政部門是避重就輕,想通過小恩小惠打發他,於是,堅決要求檢察機關抗訴。我多次上門釋法說理,都沒有效果,化解工作一時陷入僵局,這讓我很是爲難。

於是,我召集了爭議各方坐下來協商解決辦法。協商中,馬某提出希望每月能補助他1000元,理由是,之前在六合區馬集建築公司工作的同事,退休後並不享受職工退休養老金,可是在辦理新的養老保險時不僅工齡比他的15年還長,而且拿到的錢比他還多,這對他太不公平;馬鞍街道辦則表示,他們都是按照政策辦事,不存在違法,而且困難慰問金是從別的渠道籌集的,只能每年給予3000元。雙方各執己見,最終不歡而散。案件拖了大半年,遲遲未能取得進展,這讓我感受到了不小的挫折感。

梳理一下整個化解過程,我在想,爲什麼馬某會有這麼大的變化呢?難道他一開始就錯誤地認爲檢察機關願意幫忙化解行政糾紛的態度就意味着法院判決或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爲就是有問題的、是可以抗訴的嗎?而在各方協商解決方案時,檢察機關並沒有對任何一方表明態度,是不是他又認爲檢察機關在偏袒行政部門呢?怎麼才能消除他因多年信訪、訴訟,問題卻沒有得到解決而對司法機關、行政部門所產生的不信任感呢?

聽證

如果進行公開聽證,馬某是不是有可能接受解決方案呢?

我立即與馬某聯繫,再次強調了本案沒有抗訴的法律依據,而且檢察機關化解行政爭議也無權強制要求行政部門做事情,本案再做最後一次化解,如果不成,檢察機關將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聽完這些解釋後,我明顯感覺到馬某對解決方案的態度沒有之前那麼固執了。同時爲了讓他更加直觀地感受檢察司法的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我告訴他檢察機關決定召開一次公開聽證會,除了案涉各方的負責人員外,還會邀請區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以及羣衆代表參加。馬某對此表示同意。

今年1月8日,南京市檢察院在六合區馬鞍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儘管聽證會上爭論比較激烈,各方依然存在一些分歧,但馬某最終還是表示經過公開聽證程序,願意接受和解協議,由馬鞍街道辦事處每年給予其3000元的困難慰問金,並向檢察機關撤回監督申請,不再就此事信訪、上訪和起訴。至此,這起拖了大半年的申請監督案終於以和解的方式終結審查。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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