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醫療保障法徵求意見 明確各方主體責任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等費用擬不納入基本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記者:傅蘇穎

爲加快形成與醫療保障改革相銜接、有利於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國家醫療保障局15日公佈《醫療保障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等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分析人士認爲,醫療保障法是構建更加公平可持續的全民醫療保障體系、推進醫療保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具體體現。

明確四種集採違規行爲

徵求意見稿共8章70條,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等主體責任。

徵求意見稿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格調查,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加強對以價格壟斷、哄擡價格等方式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爲的監督檢查。

在集採中出現的違規行爲,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相應的處罰。違規行爲包括四種情形: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給予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集中採購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賄賂;中標後無正當理由放棄中選資格、不及時簽訂購銷協議、不履行供貨承諾、未按協議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供貨;競標過程中的其他違法行爲。醫藥企業有四種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或中止相關醫藥企業或相關藥品、醫用耗材參與集中採購的資格並予以公告;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國信證券高級研究員張立超認爲,此次徵求意見稿特別明確,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制度。這標誌着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深化和完善藥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制度改革的具體要求,同時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信用評價制度,進一步促進醫藥市場的規範化運行。

個人騙保最高可處5倍罰款

徵求意見稿對不同行爲主體的違法行爲都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徵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徵求意見稿提出,定點醫藥機構存在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內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與醫療保障信息系統進行對接等情形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徵求意見稿提出,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徵求意見稿明確,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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