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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华财经

为切实汲取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教训,有效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 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安办发〔 2021〕 49号),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安委办制定 了《停产停建整顿非煤地下矿山恢复生产建设条件和程序》,现印发你们,请在继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认真落实。

一、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

停产停建整顿的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扎实整改, 具备以下条件可提出恢复生产或建设申请:

资源整合矿山,必须是一个公司、一个采矿证,一个独立 经营管理的主体;

现有生产系统或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资质挂靠 或转包分包行为;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 施;

现有地质、测量、采矿、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必须分 别达到 1 人以上;

相邻矿山的井巷没有相互贯通现象,主要开拓系统的位置 必须与设计相符、现状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一致;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彻底取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 临时存放点;

与生产和建设有关的采空区必须得到有效治理,不存在因 采空区导致的透水、冒顶坍塌、有毒有害气体隐患;

没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所列重大隐患;

生产矿山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等级;

基建矿山建设方必须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安全管理协 议书;施工方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施工图和施工进度计 划;监理方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建立完整真实的监理日志;

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 东)必须承诺直接领导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每月至少现场检查 2 次、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二、恢复生产或建设的程序

1.生产或建设矿山分别对照上述条件,组织自查自改,确认 具备安全生产或建设条件后,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签署意 见,向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提出恢复生产或建设申请。

2.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组织市、县两级公安、自然资源、应 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矿山企业进行恢复生产或建设 联合验收,具备条件的,报备省应急厅后,下达恢复生产或建设 批复文件。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要针对本区域恢复生产建设任务的实际,优化验收组 织方案,优先选定一贯可靠放心的企业恢复生产建设。

2.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动态监管制 度,明确包保责任;包保负责人要在企业恢复生产或建设后,按 月检查包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恢复生产或建设的企业 再次违反上述条件,要永久性关闭。

3.生产矿山应及时更新和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 (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 上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 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 图等,并报送属地县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必须掌握情况,并按 图严格检查。

4.基建矿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主要负责人 要签定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状,报属地县 级监管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全部完成基建工程后, 必须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半年内必 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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