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罰沒2億、終身禁入!兼任發審委員時違規交易股票,昔日基金大佬江作良二審上訴被駁回丨局外人

記者丨劉晨光

昔日基金大佬江作良不服監管處罰判決,二審上訴再被駁回。

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兩則行政判決書顯示,證監會在2019年對江作良作出處罰決定,罰沒超2億元,並終身禁止入市。江作良因不認可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兩次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一審和二審之後,其訴求均被駁回。

江作良何許人也?從其公開任職的情況來看,2001年至2008年6月期間,江作良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易方達基金投資管理部總經理、總裁助理、投資總監、副總經理。2008年6月,江作良辭去其在易方達基金所任職務。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間,江作良擔任第七屆、第八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覈委員會兼職委員。

2019年,證監會披露了對江作良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江作良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擔任發審委委員期間,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股票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相關條例。

江作良是如何在任職證監會相關職務期間違規交易股票的?

2005年6月至8月期間,平安證券與江蘇魚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魚躍醫療”)簽署了《公司改制財務顧問協議》。2006年10月期間,平安證券分管投行部的副總經理薛某年等人赴魚躍醫療會見魚躍醫療董事長吳某明,全面推進魚躍醫療改制工作,並派項目組進駐魚躍醫療現場。2006年底,平安證券項目組提出股改方案。

2006年12月,深圳世方聯在深圳成立,股東爲彭某嫦、劉某、朱某年、胡某娟,持股比例分別爲30%、30%、30%、10%。胡某娟配偶施某偉擔任深圳世方聯經理職務。劉某擔任深圳世方聯監事職務,爲江作良配偶李某之姐。

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自開立之日起,主要交易“魚躍醫療”。除此之外,僅進行少量的新股申購及小額的股票買賣交易。

2007年3月21日,魚躍醫療股東會通過股權轉讓議案,同意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某明將其個人所持3.89%的股權以6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深圳世方聯。

2008年4月18日,魚躍醫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間,深圳世方聯在二級市場減持所持全部“魚躍醫療”,賣出清算金額共計4.4億元。此外,在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持有“魚躍醫療”期間,共獲得六次現金分紅,分紅金額總計552.8萬元。2015年3月6日之後,深圳世方聯的證券賬戶再無證券交易記錄。

深圳世方聯賣出“魚躍醫療”股票所得與所獲分紅款項,在扣繳個人所得稅,並通過彭某嫦賬戶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剩餘資金共計3.58億元,全部按持股比例向四名股東進行了分配。

江作良自認其本人爲深圳世方聯30%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據江作良本人陳述,深圳世方聯由施某偉向他建議發起設立,劉某所持深圳世方聯30%股權的實際所有人爲江作良本人。

劉某賬戶所得收益最終流向江作良。深圳世方聯賬戶共計轉出1.08億元至劉某交行賬戶。該筆資金絕大部分流向江作良、李某名下賬戶或實際控制賬戶,用於證券投資、股權投資、購買江作良創設的公司發行的產品、繳納註冊資本等。

此外,江作良直接參與了深圳世方聯投資魚躍醫療的活動。2006年下半年,江作良赴魚躍醫療走訪並與魚躍醫療的實際控制人吳某明溝通了魚躍醫療的發展情況。此後,施某偉與江作良討論投資魚躍醫療事宜,並詢問江作良對入股作價的意見,江作良認爲魚躍醫療所處行業前景較好,同意入股魚躍醫療。此外,江作良曾短期管理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並下單賣出魚躍醫療股票。

江作良以劉某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並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買賣“魚躍醫療”,實際獲利金額爲1.03億元。

證監會認爲,張作良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爲。證監會決定沒收江作良違法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所得1.03億元,並處1.03億元罰款。

同時證監會對江作良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江作良不服被訴禁入決定,訴至一審法院,請求一審法院撤銷被訴禁入決定。

江作良一審的主要申訴點有如下六個方面。

第一,江作良作爲時任證監會發審委第七屆、第八屆兼職委員,不屬於證監會的工作人員。第二,發審委兼職委員不屬於法律禁止股票交易的人員。第三,江作良擔任發審委兼職委員期間不存在直接或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第四,證監會關於江作良所任職務與魚躍醫療之間存在高度關聯與利益衝突的認定與事實和法律不符。第五,本案已過追責時效。第六,被訴處罰決定有關違法所得的認定有誤。

一審法院指出,證監會針對江作良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應予支持。江作良的訴訟理由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江作良的訴訟請求。

隨後,江作良不服判罰,再次提出上訴。其上訴的要點爲與一審上訴時的理由基本類同。

證監會稱,其所作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重點對兩個問題再次進行回應:第一,發審委兼職委員屬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第二,江作良擔任發審委兼職委員期間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本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的焦點問題有三個。第一,證監會認定江作良屬於原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否正確;第二,證監會將深圳世方聯買入魚躍醫療股權並減持魚躍醫療股票的行爲認定爲是江作良持有、交易股票行爲是否正確;第三,證監會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及其所作被訴處罰決定是否正確。

二審判決指出,原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證監會對江作良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3億元,並處1.03億元罰款,符合上述規定,幅度並無明顯不當。江作良有關罰款金額上限應當是買入股權的金額,不應當包含賣出股票的金額等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證監會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詢問、事先告知、召開聽證會、聽取陳述申辯、作出決定、送達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江作良的訴訟請求正確,二審法院應予維持。江作良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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