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購買“愛情保險”卻遭拒賠?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合法有效,公司應當賠付!

買一份愛情保險,如果三年之內不離婚就能得到賠付?這不是開玩笑,而是真實發生了。

據山東高法消息,近日,購買了愛情保險的徐某,因沒能如約拿到賠付金額,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濟南市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爲,該保險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付。

買一份愛情保險,三年不離婚就可得到賠付

徐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的是一份“附加婚姻津貼保險”。充滿浪漫氣息的粉色保險憑證上寫着“愛情保險”四個大字,另外還有一句浪漫的宣言:“我用誓言將你我的愛鎖進保險箱。對於世界而言,你是一個人。但是對我而言,你是全世界。”

該保險起止日期爲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徐某購買的這份愛情保險,如果在保期內主險沒有出過險,而且保期內與保險合同上的“指定心上人”持續存在婚姻關係,那麼徐某就可以得到2.3萬餘元賠付。

然而,合同到期後,徐某卻沒有如願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多次溝通未果後,徐某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訴至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履行約定。

伴侶不能到庭是否有隱情?法院查明雙方曾起訴但未離婚

近日,濟南市高新區法院受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法庭上,徐某出示了結婚證原件,稱其伴侶有事不能到庭。然而,保險公司卻辯稱,徐某的婚姻關係已經結束。那麼真相如何,保險公司沒有賠付是否另有隱情?

爲落實真相,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調解員第一時間連線了原告徐某與配偶的婚姻登記機關——濟寧市某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答覆稱原告徐某於2018年曾到法院起訴離婚,難道原告徐某的婚姻關係真的解除了?

帶着這個疑問,調解員調取了濟南市某法院的案件判決生效證明顯示,法院經審理判定不準徐某與伴侶離婚且雙方均未上訴。因此,徐某的婚姻關係並未結束。

法官十分鐘結束庭審,保險公司全額將保險金打給原告

在案情清楚證據充分而某保險公司拒絕調解的情況下,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認爲,原告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法院速裁團隊法官快刀斬亂麻,10分鐘結束庭審,判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依法履約。保險公司接到速裁判決書時當即表示履行,全額將保險金打款至徐某名下。

法官提醒,購買愛情保險,是對婚姻的美好寄託,但幸福婚姻生活並不是靠冰冷的條款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更應該依靠的是夫妻之間的尊重、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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