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时分,法医接到一个现场勘查任务,报案称某出租屋女房东被发现死在出租楼里。现场暂未发现可疑。

当我们抵达现场后发现,死者是个中年女性,四十多岁,衣着整齐,被人发现时正顺着楼梯方向斜斜地仰卧在三楼与四楼之间的楼梯上。

报案人是该出租屋四楼的租客,他在晚上约十一点多下夜班从外面回出租屋的时候,发现了躺在楼梯上的女房东,立刻打电话报警。

案件表面看来并没有太多可疑之处。但是,经过现场的初步尸表检查,法医发现了越来越多不寻常的地方。

首先,尸体被发现的时间是晚上十一点,被发现时死者身上已经出现大片状的尸斑,大关节处甚至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尸僵。尸斑和尸僵一般在死亡较长一段时间后才会出现。在这栋自建的四层出租楼里,每层都有六间带卫生间的套房,可以说整天都是人来人往,如果房东是在楼梯上死亡,按照常理其尸体应很快就会被人发现,不大可能经过这么长的时间才被下夜班的租客发现。

其次,尸体本身的姿势也不正常。一般情况下,尸体在死亡后一段时间内应该还是柔软的,如果死者是斜倒在楼梯间,那么尸体的姿势必然受到楼梯本身的影响,不大可能像这个尸体一样呈现出完全挺直的状态。

再次,另一个可疑之处在于死者口唇周围的少量月牙形擦伤以及其口腔粘膜的部分破损,这些情况提示死者在生前曾有遭受捂压的可能。

因此,尽管还没有来得及解剖,但上述尸体现象已经意味着死因有可疑。

根据这些反常的尸体现象,我们经过周密分析认为,出租屋楼梯并不是该案的第一现场,死者极有可能在其他地方死亡后再被人转移到该位置,这里是抛尸现场。

那么,到底是什么人会选择一个出租屋的楼梯作为抛尸现场呢?按照常理,如果凶手是在出租屋外杀人,他不太可能会在杀人之后还特意将尸体转移至这个人来人往的出租屋楼梯里;但是,如果凶手是在出租屋里杀人,他极有可能在杀人后想将尸体搬出出租屋作进一步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突然有其他人闯入,让他选择丢弃尸体逃离。因此,我们大胆推断,此案的第一现场就在出租屋里,凶手甚至目前还躲在出租屋里没有来得及逃跑!

于是,我们迅速封锁了出租屋的大门,不让任何人进出,并立即派人翻看门口的监控录像,判断是否有可疑的人员进出。同时通知派出所立即增派民警前往出租屋支援,保护现场证据。我们则和一个刑警一起,从四楼开始,每间屋子逐个搜查。其中,在三楼的一间房子里,我们发现了一个正在打扫清洁的男性租客,并在他脸上和胳膊上发现了几道指甲抓痕。于是,我们立即控制了这个嫌疑人员。

经审讯,嫌疑人交代了当天上午因积怨与女房东发生争吵,争吵中失手将对方捂死。事发后,因不知道如何处理,便将尸体平放在室内地板上直至当天深夜。正当嫌疑人准备趁深夜将尸体运出去的时候,刚好有人上楼梯,慌乱中他只能把尸体丢弃在楼梯间,自己逃回房间清理现场。

尸斑和尸僵是怎么一回事呢?

尸斑和尸僵其实都属于尸体的早期现象。机体死亡之后,心脏便不再搏动,毛细血管内的血液在没有压力作用下无法被泵到身体高处,便在重力作用下遵循水往低走的规律下沉至坠积至尸体未受压的低下部位,并逐渐向周围组织渗透,透过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有色斑痕,也就是我们法医学上观察到的尸斑。

尸斑一般在死后两小时左右出现,五六个小时后融合成大片状。尸斑刚形成的时候,用手指按压会因为挤压造成按压处在短时间内出现颜色减退;一般在二十四小时后尸斑基本固定,按压也不会褪色。

由于重力作用,尸斑一般都是出现于尸体的低下部位。例如,垂直上吊的尸体,其尸斑主要是集中在下半身和双手附近,一旦尸斑在融合成片固定之后,是不会褪色的。因此,在一些有抛尸现场的案件里,往往会出现尸斑与尸体体位不相吻合的现象。

而尸僵是指人死后,各肌群发生僵硬并将关节固定而使尸体呈僵硬状态的现象,其发生主要是骨骼肌、心肌和不随意肌的肌动蛋白和肌凝蛋白的不可逆结合[1]。尸僵需要在机体死亡一段时间后才会发生,而且呈现一个逐渐增强的规律。

根据观察,尸僵出现的时间一般死后1~3小时,由头颈部逐渐发展到全身,经4~6小时发展至全身各大关节,通常在死后24小时尸僵最明显。随后,随着腐败的发生和发展,尸僵会逐渐缓解并最终导致尸体变软。

除了推断死亡时间之外,尸僵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反映机体死亡时的姿势状态,比如该案中尸体挺直的姿势,往往提示机体死亡时处于一个水平的体位。

尸斑和尸僵都是早期的尸体现象。如该案件提到死者在楼梯上被发现时尸斑已经融合成大片状,且各关节处有较强的尸僵,提示该死者死亡时间较长;结合现场环境,这个反常的尸体现象引起了法医工作者的关注。

该案从接到勘查任务到发现嫌疑人整个过程不超过两小时,并在犯罪现场当场堵住了凶手,效率之高实在让人拍案称奇。带队勘查的队长称,该案案情存在一定的巧合因素,他在近二十年的工作经历中也是第一次遇到。

很多时候,法医工作就是通过一个个细节发现疑点,寻找线索,让死者开口说话,将凶手绳之于法。

[1]邢浩伟,韦特驹,陈玉川,成建定.尸僵的法医学研究综述[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S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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