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財政”的崢嶸歲月解讀新中國成立前後國家興衰的財政密碼發佈時間:2021-06-18 07:06 星期五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 奮鬥百年路 啓航新徵程·法治足跡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萬靜

財稅乃立國之基,安邦之本。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近代以來無數中華兒女的夢想。當我們回看這100多年來走過的路時就會發現,財政與國家命運的關係是如此緊密,國家命運的變化和興衰背後,竟然隱藏着深刻的財政密碼。

近代鬆散落後的財政體系

近日,在淅淅瀝瀝的小雨中,《法治日報》記者參觀了坐落於浙江杭州錢江之濱、西湖之畔的中國財稅博物館。這是我國首個以財政稅收爲主題的國家級專業博物館,隸屬於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稅收是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經濟命脈,其職能主要是資源配置、收入分配、經濟穩定與發展。因而,它對於國家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

1840年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西方列強敲開了滿清王朝封閉的大門。1842年,清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使中國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深淵。在此之後,列強侵略、鉅額賠款、軍閥割據導致生靈塗炭、民不聊生,中華民族經歷了太多的屈辱和磨難。

晚清時期,2000多年前就已確立的中央集權統治和財政制度沒有與時俱進。在清政府的財政收入中,地丁(按人口徵收的土地稅和勞役稅)、鹽課、關稅是主要來源,其中地丁一項佔到清政府收入的三分之二左右。重農抑商的財政制度使舊中國的發展長期停留在以農業爲主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國家的綜合實力難以壯大。而有限的政府財力中,用於國防的數額也十分有限,再加上皇帝對財政權的濫用以及官場腐敗,不少支出化爲皇室、官員奢侈享樂等政府消費性支出,國家財政整體情況堪憂。即使面臨嚴重的軍事威脅,這種慣性也難以迅速改變。財政無法把經濟、政治和國防整合起來,國家綜合實力不能通過財政的轉化而增強,衰敗是不可避免的。

鴉片戰爭前,中英工業製造能力、軍事實力的巨大差距只是表象,深層次裏是財政制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思想的巨大差異。英國“光榮革命”以後,逐步建立起了現代財政制度。“光榮革命”確立的稅收法定原則,爲英國工業革命奠定了基礎,也爲英國殖民戰爭提供了財力支撐。

初步建立集權型財政體制

在博物館的一角,《法治日報》記者瞥見了一部複製版本的《共同綱領》,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施政綱領,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佈以前,它實際上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共同綱領》在“經濟政策”一章中對財政稅收專門作了規定,包括“關於財政,建立國家預算決算制度,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範圍,厲行精簡節約,逐步平衡財政收支,積累國家生產資金”“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爲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等。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國民經濟進入全面恢復時期,財政經濟工作被放到了重要位置,已成爲中央和中央局的主要議程,其主要目的就是適應鞏固新生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需要。同時,根據《共同綱領》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有關部委加強財稅立法工作,陸續制定或批准了一批有關財稅的規定。

1950年3月,政務院頒佈的《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關於統一管理1950年度財政收支的決定》,核心內容就是把財政收支權集中於中央。根據規定,公糧(農業稅)、關稅、鹽稅、貨物稅、工商業稅、國營企業收入、公債收入等均屬中央收入,一律解交中央金庫。地方財政收入與支出之間沒有關聯,其財政支出由中央統一審覈,逐級撥付。財政管理權限也集中於中央,所有的財政收支科目、收支程序和開支標準,均由中央統一制定。該體制的實施,在新中國成立後很短時間內就取得了財政收支趨於平衡、制止通貨膨脹和穩定物價的明顯成效。

隨着整個國民經濟形勢的好轉,中央開始逐步實行“劃分收支、分級管理體制”。1951年3月,政務院頒佈《關於1951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的決定》,把國家財政分爲中央、大行政區和省(市)三級,大行政區以下財政爲地方財政,省(市)財政還包括專署及縣財政。

計劃經濟體制下財稅法制

《法治日報》記者通過閱覽《共同綱領》第三十三條規定發現:“中央人民政府應爭取早日製定恢復和發展全國公私經濟各主要部門的總計劃,規定中央和地方在經濟建設上分工合作的範圍,統一調劑中央各經濟部門和地方各經濟部門的相互聯繫。”

這一規定的要求是十分明確的,就是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交通、商業、金融、財政等都要納入國家的計劃之中。不過,在新中國成立之初,要做到這一點卻並不容易,因而只能“邊計劃、邊執行、邊修正”。從1953年開始,我國便進入了有計劃發展國民經濟的時期。

從新中國成立到第一個五年計劃(1953年—1957年)完成,國家財政在這一時期穩定金融物價、恢復國民經濟過程中,爲新中國的成立和鞏固作出貢獻,支持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與制度的建立;支持了比較完整的國民經濟體系,特別是獨立工業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國家工業化的基礎;支持了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新中國成立後不久,當時的領導層主要按照馬克思列寧主義經典著作的理論構想,並參照前蘇聯模式,在中國構建計劃經濟體制,以高度集中統一管理爲基本特徵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漸成形。

“二五”計劃期間,爲了適應經濟形勢的需要,國家對財政管理體制、財政各項指標作了多方面的調整。1960年底,中共中央決定對國民經濟進行全面調整,提出“調整、鞏固、充實、提高”八字方針。經過1961年至1965年的努力,“調整、鞏固、充實、提高”方針取得了圓滿成功,工農業生產情況在協調基礎上已經超過了1957年的水平,新中國財政經濟狀況發生了根本好轉,國民經濟得到迅速恢復和發展,城鄉人民生活水平開始回升。

其後,這些來之不易的成果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一度被破壞,但國家財政在這一時期仍然達到了一定的規模,支持了國家經濟建設,保證了國家經常性的必要開支,特別是在保證國家某些重點建設資金的需要上盡了最大努力,支撐了危難的局面,仍取得了一些難能可貴的成績。

擴大地方財權實行收支掛鉤

1953年,根據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我國對“劃分收支、分級管理體制”進行了微調,把財政分爲中央、省(市)和縣(市)三級管理,大行政區支出列入中央預算。1954年,撤銷大行政區的建制,同時對財政體制進行改革,擴大地方財權,劃分各級財政收支範圍,實行收支掛鉤,具體情況是財政收入實行分類分成,即財政收入分爲中央與地方固定收入、中央與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以及中央地方調劑收入,支出劃分與收支安排基本不變。

從1957年開始,我國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相應地對財稅體制進行了改革。1957年11月14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1958年3月,中共中央在成都召開會議,討論計劃、工業、基本建設、物資、財政等方面的管理體制改革問題,重點是實行地方分權,把若干管理權限下放給地方。

在此之前,我國實行的是“以支定收、一年一變”的財政體制,從1958年開始實行“以收定支、五年不變”的財政管理體制。具體來說,就是實行財政收入分類分成,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有地方固定收入、企業分成收入和調劑分成收入3種;地方支出包括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專項撥款支出,但該體制僅僅執行一年便停止了。

1954年憲法雖然沒有對財稅作明確規定,但第二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有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決算,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大有權審查和批准地方的預算和決算,這就明確了預算和決算體制。在實際工作中,基本上都是執行政務院1951年頒佈的《預算決算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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