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驚呆!副總說“他X的”遭員工當衆打臉,被解僱後要求公司賠償近4萬,法院支持嗎?判決來了

每經編輯 畢陸名

公司上下級員工工作中可能會發生一些肢體衝突,因此解僱員工違法嗎?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2013年8月8日,陸某某進入公司處從事司機工作。雙方簽有三份勞動合同。雙方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爲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約定每月基本工資3200元、固定加班費300元、固定補貼400元。

2017年5月17日,陸某某與公司副總經理徐某某在公司前臺處發生爭執。監控錄像顯示,雙方發生言語衝突,陸某某捲起右手中的紙張,扇打了徐某某臉部一下,徐某某眼鏡被打掉。

2017年5月22日,公司向陸某某送達《公司開除員工通知書》,主要內容爲:“……鑑於您在公司毆打領導,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已不再適合繼續擔任我司的司機工作,且您的行爲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並嚴重損害了我司的管理秩序。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公司的相關規定,決定處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注:工資結算到2017年5月22日,社保繳納截止至2017年5月,另有9天年假折算爲工資於下個發薪日一起結算。”

陸某某最後工作至2017年5月22日。公司於每月10日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陸某某上月全月工資。2017年5月23日,公司轉賬支付陸某某4308.01元。雙方確認一致,公司支付陸某某工資至2017年5月22日。

2017年6月7日,陸某某向上海市徐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個月工資32840元;2.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2日未休年休假9天的折算工資5095元。

2017年7月14日,該仲裁委員會對陸某某的全部申訴請求均不予支持。陸某某不服該裁決,起訴至法院。

員工主張:領導說“他X的”是罵我母親,我只用一張A4紙碰了領導的肩部,沒有毆打

陸某某認爲:公司處不止陸某某一個司機,車輛年檢並非陸某某的工作職責,應由公司祕書或前臺去辦理,而徐某某卻因此無端辱罵陸某某及其母親,經陸某某警告後仍然繼續辱罵,陸某某在此情況下用一張A4紙碰到了徐某某的肩部,並不存在毆打的情況。

公司答辯:“他X的”三個字帶有口頭禪性質,屬用語粗魯,完全構不上辱罵向問天母親

公司表示,徐某某當時原話是“我X媽的作爲一個副總要親自(將材料)交到你手裏嗎?”陸某某隨即站起來就動手,這三個字帶有口頭禪性質,屬用語粗魯,完全構不上辱罵陸某某母親。

法院判決:當衆扇打上級領導臉部的行爲,構成毆打領導,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公司解僱合法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認爲,公司作爲用人單位,應提供證據證明本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有事實、合同和法律依據。現有證據表明,事發當天,徐某某詢問陸某某車輛年檢材料準備事宜,雙方發生言語爭執,陸某某遂捲起手中紙張扇打徐某某臉部,致徐某某眼鏡被打落。

該行爲發生時段在上班時間,發生地點在公司前臺,陸某某扇打對方的部位又是臉部,公司主張這一當衆扇打上級領導臉部的行爲,構成毆打領導,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並無不當,公司以此爲由解除與陸某某的勞動合同關係,有事實依據,與法無悖,陸某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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