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張高校女大學生的照片,附帶一個個簡單粗暴的數字,而這些數字代表的是她們的美醜排名。

以上這些來自於宋拓的影像作品《校花》,並於近日在OCAT上海館的展覽中展出。這部錄像於2013年拍攝,宋拓在被拍者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記錄某所大學數千名女生的肖像。

宋拓展出作品《校花》。OCAT上海館微信公衆號 圖 更讓大衆難以接受的是,拍攝者宋拓依據自己的美學標準,將女孩們從美到醜排序,並將影像拿到多個藝術展覽播出。例如,畫面上出現一個正在馬路行走的女孩,下面標着“4306”,這表明女孩在這場“美醜審判”中處於第4306號。該作品引發熱議,不少網友批判,“這是侮辱女性”。

6月18日,OCAT上海館在其官方微博發佈消息回應,近日,我館在展覽中展出了藝術家宋拓於2013年拍攝的影像作品《校花》。該件作品引發了較大的爭議,在收到大家的批評意見後,我們立即重新審視了該件作品的內容和藝術家的作品闡釋,發現作品立意和英文標題涉及對於女性朋友的不尊重和冒犯,作品的拍攝方式也存在涉嫌侵權等問題。OCAT上海館決定從即日起,將該件作品撤出展覽,同時進行閉館調整。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這不是宋拓的作品《校花》第一次引發爭議。早在2013年,這部作品就已經在尤倫斯當代藝術中心的大型展覽“ON/ OFF: 中國年輕藝術家的觀念與實踐”展出。說明文字介紹:宋拓的作品像是一種去物化的觀念藝術,他並不在意視覺美學的錘鍊,而是在享受藝術可以挑逗一切宗旨的權利。

它成了展覽現場爭議最大的一件作品。當時,《紐約時報中文網》曾就此刊發評論稱,宋拓的《校花》這件作品的確有它的問題,或許是很嚴重的問題。這件作品將它所拍攝的幾千名女生“物化”了,她們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利用,被異化爲藝術家的個人審美序列中一個數字,並以如此粗暴的形式公開展出。在這個遊戲中,藝術家手握攝像機是權力的主宰者,這個攝像機某種意義上就是他的武器,而被拍攝者卻沒有任何爲自己辯解或反抗的機會,成爲藝術家這件作品的犧牲品。

“在遵守人類普適性的基本價值觀面前,藝術家並沒有豁免權。”上述評論稱,也許從另一角度解讀,這件作品本身正是在嘲諷“物化”女性和粗暴曝露隱私的時代,但就在現場展示的情況而言,這件作品沒有進一步的說明,展出這樣一件作品也許有欠考量。

“以上偷拍及展出的行爲屬於民法典規定的侵犯肖像權的違法行爲。”6月18日,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王莉律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此案中,藝術家宋拓用錄像機偷拍女生,並將攝影作品展出,其未經被拍攝者本人同意,即便沒有營利目的和主觀惡意,同樣構成侵害肖像權。

王莉解釋,人格權獨立成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的一大亮點。《民法典》把肖像權納入人格權篇獨立成章,強化了對自然人人格權的保護,擴大了對肖像權的保護範圍。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過,《民法典》刪除“以營利爲目的”這一要素,避免肖像權保護範圍的不當縮小,爲肖像權侵權行爲的認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此外,王莉分析稱,《民法典》第1019條第1款規定,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民法典》第1019條第2款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據此,著作權的行使應尊重作爲基本人格權的肖像權,著作權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作品構成侵權。

而受害者應該如何維權?王莉表示,目前,我國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爲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爲財產責任方式。

王莉說,在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標準爲:一是以營利爲目的侵害肖像權的,即以營利作爲賠償的標準,無論是否情節嚴重,只要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爲目的侵害肖像權的,即以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的標準來予以判斷。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當個人遇到侵害肖像權行爲時,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來源:澎湃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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