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市场禁入新规7月19日实施!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可被列入身份类终身禁入,交易类禁入最长持续5年

证监会修订完善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下称《规定》)将于7月19日起正式实施。禁入新规将市场禁入分为“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类。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列入身份类终身禁入市场的情形;交易类市场禁入适用于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

按照禁入新规的过渡期安排,修订后的《规定》实施前发生的、应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违法行为,仍依照原规定办理,但适用新规对有关责任人员有利的,适用新规。发生于《规定》实施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规定》实施以后的违法行为,依照新规办理。

禁入新规作出三大修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今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证监会此次修订《规定》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对根据上位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了完善。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的两个类型。

《规定》根据新证券法相关条款,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下称“交易类禁入”)两类,明确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进一步明确了交易类禁入的适用规则。

《规定》借鉴境内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市场实际,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适用于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证券交易场所将做好配套的账户交易权限限制工作。

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规定》对7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或引发次生风险。

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买回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或转让等情形作出除外规定;为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将信用类交易业务纳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允许投资者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以及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的对象和适用情形。

证监会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身份类终身禁入市场的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市场普遍对禁入新规持支持态度

证监会于2021年1月15日至2月14日,就《规定》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高莉介绍,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集到意见建议39条。各方普遍赞成《规定》修订思路、框架安排和主要制度内容,认为《规定》内容完备、考虑周全、较为成熟,建议尽快出台,没有提出关于《规定》重要制度安排的实质性意见。收集到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市场禁入对象扩展、禁入业务范围和程序规范等方面。

高莉表示,考虑到交易类禁入是新证券法增加的一类禁入措施,具有不同于身份类禁入的特殊性,证监会本着科学立法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充分借鉴境内外经验基础上,审慎确定了相关适用规则。即,对交易类禁入仅设置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内,执法单位可根据实际违法情况采取与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应对复杂多样的违法实际,确保该项制度平稳起步。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该制度安排得到了市场各方的普遍认同。

2016年至2020年

298人次自然人被实施市场禁入

原《规定》自2015开始实施,此后,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全面,执法程序更加透明规范。

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证监会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分年限看,3至5年和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 82人次,占比约28%。总的来看,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人次数,比原《规定》修订前5年增长了142%。

与此同时,原《规定》实施后,市场禁入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多样。

统计显示,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幕交易类违法市场禁入共17人次,市场操纵类违法市场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类违法市场禁入191人次,从业人员违法类市场禁入21人次,其他违法类案件市场禁入43人次。

证监会分析认为,市场禁入已覆盖资本市场各主要违法行为类型,特别是对信息披露违法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逐出市场”的有力打击,提高了财务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执法震慑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高莉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把“严”的执法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加大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力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责手段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资本市场更好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