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醫保談判藥品提速落地 92種藥在8.4萬家定點醫藥機構配備

經濟觀察網記者瞿依賢國家醫保談判創新藥“落地難”的問題有望緩解。

6月18日,國家醫保局發佈了最新的談判藥品配備機構名單,經2020年國家醫保談判新增進入醫保目錄的92個藥品,截至今年5月31日已經在全國8.4萬家定點醫藥機構配備,其中定點醫療機構3.2萬家,定點零售藥店5.2萬家。

分品種來看,消化領域創新藥富馬酸伏諾拉生片、類風溼關節炎和強直性脊柱炎用藥依那西普注射液等5個藥品在全國32個省份(含兵團)均有配備,73個藥品覆蓋省份超過20個。

在每年通過國家醫保談判進入醫保目錄的藥品中,最受關注的是高值創新藥,尤其是腫瘤、罕見病等特效藥。如果說創新藥通過談判進入醫保只是第一步,那患者能用上國家醫保談判創新藥則是第二步。

以往受藥佔比考覈、藥品配備數量限制、藥事會召開頻次低等因素影響,創新藥入院難的問題存在已久。但在今年5月“雙通道”機制出臺後,落地難的問題正在緩解。

配備機構數量快速增長

今年4月中旬,國家醫保局曾發佈第一批談判藥品配備機構名單,當時國家醫保局組織專家從2020年新增的談判藥品中篩選了首批19種臨牀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強的藥品。根據所屬企業報送的信息,截至今年4月15日,19種談判藥品在全國3324家定點醫藥機構配備,15個藥品覆蓋省份已超過20個。

截至5月31日的最新數據顯示,4、5月份配備機構數量保持快速增長。與4月的數據相比,19個臨牀急需藥品配備機構數量從3324家增加到5572家,增幅達68%;覆蓋省份的數量也持續增加,平均覆蓋省份的數量從22個增至25個。

分省份看,江蘇和河南配備的藥品最多,覆蓋了89個藥品。北京等13個省份覆蓋藥品數量超過80個,海南、寧夏、兵團覆蓋藥品數量少於50個,西藏覆蓋9個藥品。

此外,不同治療領域藥品的配備情況也存在差別,腫瘤、慢性病等藥品配備情況優於抗感染、骨科、腸外營養等藥品配備情況;同期上市的藥品中,西藥配備機構數量高於中成藥;藥品上市時間越長,配備機構數量越多;從平均配備藥品數量看,東、中、西部地區呈遞減趨勢。

“新增談判藥品的配備是公衆非常關心的話題,但是藥品配備本身是有市場屬性的。(這些)藥品儘管國家談判准入了,可以納入到報銷範圍內,但是需要企業在市場規律下去保障藥品的供應。” 北京大學藥學院藥事管理與臨牀藥學系教授、北京大學醫藥管理國際研究中心主任史錄文表示,從企業的生產車間到流通領域再到醫療機構,所有藥品的配備是有自然時間的。

在史錄文看來,不是配備了就能使用好藥品,還要考慮醫療機構的服務特點、服務範圍、本地區流行病特點,“好多醫療機構不具備看疾病的能力,肯定不會配備相應的產品,包括藥店配備,也需要有專業人員更好服務才能合理使用。越是治療性的產品,越需要合理使用才能發揮功能。”

“雙通道”機制

談判藥品配備機構既包括定點醫療機構,也包括定點零售藥店,這體現的是“雙通道”機制。

“雙通道”是指通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滿足談判藥品供應保障、臨牀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並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機制。

今年“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委員以及企業界人士呼籲,要打通創新藥使用的“最後一公里”,地方上已經有的“雙通道”實踐經驗或許是可以廣泛推廣的做法。

5月10日,國家醫保局會同國家衛健委出臺《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從分類管理、遴選藥店、規範使用、完善支付政策、優化經辦管理、強化監管、加強領導等7個方面對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這是國家層面第一次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醫保藥品供應保障範圍,並實行與醫療機構統一的支付政策,意在確保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順利落地。

經濟觀察網與多位創新藥企的市場、商務負責人交流,他們一致認同創新藥的“最後一公里”之所以難以打通,原因複雜,其中就包括了地區間診療水平的差異,而“雙通道”是目前能較快緩解、較快落實的理想做法。

以腫瘤治療爲例,北京大學腫瘤醫院醫療保險服務處處長冷家驊表示,很多參保人在公佈談判藥品配備機構名單前,“像沒頭蒼蠅一樣,到處尋找他需要的藥品、重要的藥品在哪個醫療機構能買到,我個人都時常收到親戚朋友發來的諮詢短信,我們之前的服務是存在盲區的”。

冷家驊說,能不能把國家已經談判准入的藥品實際納入自己的服務範疇,對醫療機構的公益性、管理能力的綜合評價是考驗。因爲一個創新藥品(入院)顯然帶來的是成本的提升,“如何通過自己的運營管理消化這部分成本,讓患者實際受益,其實是一個醫療機構管理水平的體現”。

在冷家驊看來,這個配備機構名單還有一個功能,患者可以進行相關查詢,結合國家醫保局開通的住院異地實時結算和門診費用實時結算,以後患者的就醫地不一定是自己的參保地,可以更有目標地選擇醫療機構。

據瞭解,在談判藥品配備機構信息報送方面,國家醫保局近期建立了報送機制。即向有關企業印發通知,就報送的藥品範圍、內容格式、程序方式、時限安排等提出明確要求,督促每家企業確定1名聯絡員,專門負責按程序報送信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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