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樊紅敏/北京報道

近日,一款定向融資計劃引發業界關注。

首先,這款定向融資計劃屬於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類產品,債務合同加蓋的公章卻並非債務人的公章;其次,這款定向融資計劃通過金交所進行備案,卻以“基金”名義在外銷售;並且產品融資方、擔保方、產品管理人(同時爲該產品銷售方)均爲同一集團旗下公司。

《中國經營報》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這家集團宣稱,將金融作爲主要業務板塊,然而,其旗下卻並無傳統金融業務。值得一提的是,該集團還曾通過代持股權公司進行融資,與非法集資企業牽涉頗深,爲開拓業務還曾串通投標、牽涉行賄案件。

融資套路多

據瞭解,這家集團公司名爲周坊集團。

天眼查顯示,周坊集團註冊於2001年11月,註冊資本1億元,實繳資本1000萬元,股東爲自然人龔貴友(持股95%)、萬依林(持股5%)。

這款以“基金”名義銷售的理財產品,名爲《五礦二十三冶債權資產定向融資計劃》(以下簡稱“二十三冶定融”),管理人爲深圳激石偉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激石基金”),融資規模5000萬元,起投額10萬元,收益率最低9.5%。資金用於受讓江西中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藍集團”)持有的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十三冶”)的應收賬款,用於補充中藍集團流動性資金。

二十三冶定融的增信措施包括“二十三冶已對應收賬款確權,超額覆蓋融資規模;已確權金額6745萬元;管理人激石基金監管回款U-key(一種身份認證技術,多用於國內網上銀行領域),持續跟進項目運營情況;應收賬款已在中登(記者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國企擔保方江西省金合三農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合三農’)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不過,上述產品存在爭議頗多。比如,二十三冶定融中,融資方中藍集團、擔保方金合三農、產品管理人兼銷售方激石基金均爲周坊集團旗下公司,爲關聯公司之間包裝的自融產品。

再比如,激石基金是以“基金”名義銷售二十三冶定融,但該產品並未在中基協備案,而是在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備案。

此外,雖然所轉讓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爲二十三冶,但激石基金向投資人宣傳的債務合同加蓋的公章卻是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軌道交通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軌道交通工程公司”)公章,而軌道交通工程公司並非工商註冊企業。

此前,有媒體與所謂“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軌道交通工程公司”取得聯繫,不過,該公司稱並不知道債權轉讓的事情。

二十三冶相關人員則向本報記者表示,“它(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軌道交通工程公司)是一個分公司,肯定沒有註冊啊。”

天眼查顯示,二十三冶分支機構達95家(部分已註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中同樣沒有“軌道交通公程分公司”。

據瞭解,二十三冶定融在被報道之後,周坊集團隨即聯繫相關媒體,表示已下架在天金所掛牌的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周坊集團此前的融資套路亦存在類似問題。

(2018)贛0103民初18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本案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第三人嘉德公司於2006年5月10日成立,起始註冊資本爲人民幣1000000元……原告系(周坊集團,下同)第三人嘉德公司原控股股東,2015年5月21日,原告周坊公司、被告餘列峯、案外人賴江海簽訂《代持股合同書》,約定:爲方便融資,原告將其持有嘉德公司80%股權委託被告代爲持有,被告負責提供貸款主體,向銀行貸款,貸款抵押物爲嘉德公司名下嘉德酒店的房屋產權。貸款獲得批准後,由原、被告對半使用貸款資金”。

此外,曾涉嫌非法集資的南昌旺鑫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鑫紙業”),與周坊集團同樣牽扯頗深。

公開報道顯示,旺鑫紙業2017年曾非法集資3000多萬元,涉及100多人。

《江南都市報》報道顯示,2017年旺鑫紙業曾以企業發展前景可觀爲由,向羣衆融資數千萬入股,許以高額回報。彼時,旺鑫紙業的法定代表人爲餘凌峯。

旺鑫紙業2017年年報顯示,該公司股東爲中合國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合國青”),持股比例100%。天眼查顯示,周坊集團旗下子公司江西平安陸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則於2017年9月8日成爲中合國青控股股東,持股比例100%。

涉訴往事

周坊集團官網聲稱,該集團是一家大型企業集團,已初步形成包括金融板塊在內的七大板塊三十餘家公司。

其中,關於金融業務,周坊集團官網提到,“金融板塊以深圳激石偉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基協備案私募基金公司)、深圳激石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激石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江西平安陸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平安陸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爲運作平臺”。

也就是說,周坊集團所謂的金融板塊,實際上主要是指上述類金融公司。

其中,基金業務是周坊集團類金融業務的重心。周坊集團官網顯示,“截至目前,激石基金作爲社會資本方在贛州龍南縣、景德鎮等多地參與投資的PPP項目總額約30億元;激石基金與宜春、撫州等地市、(縣)區簽訂產業發展基金和城市發展基金合作協議總額達300億元,基金管理規模近100億元。”

不過,激石基金及其高管在業務開拓過程中,涉及多項違規違法操作。

2020年11月9日相關法院做出的(2020)贛0735刑初2號刑事判決顯示,被告人黃鈮,系深圳激石偉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進賢縣,現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1月13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於石城縣看守所。最終,黃鈮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天眼查顯示,2016年10月至2021年1月,激石基金的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均爲黃鈮。

2020年12月30日相關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終682號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7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潘勁松受賄一案,作出(2019)贛09刑初12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書認定:2016年7月,江西長善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龍騰與激石偉業(即激石基金)實際控制人周曉華(又名周雪華)約定,以激石基金名義在宜春市範圍內合作開展基金業務,龍騰負責協調地方政府的關係。2016年12月1日,經被告人潘勁松同意,激石基金與高安市人民政府簽訂了城市發展基金和產業發展基金合作協議,規模各20億元。

公開報道顯示,周曉華同時擔任周坊集團的董事長。根據工商資料,激石基金作爲周坊集團旗下公司,實控人應該是龔貴友,但按照上述司法判決內容,周曉華爲激石基金的實控人。

就二十三冶定融上述種種矛盾背後有哪些不爲人知的事實,記者多次向周坊集團方面致電致函以圖查詢,截至發稿暫未收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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