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了”这一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这位“打听者”自述在互联网公司上班,因为加班跟同事差不多,便在办公场所询问同事工资。结果,没等到同事正面回复,等来的却是公司HR关于辞退和“赔偿什么的正常给”的通知,当事人心生委屈。

那么,同事之间的工资真是“不能说的秘密”吗?企业与职工的观点截然不同。企业认为,禁止打听同事工资是从保护职工隐私、防止互相攀比等角度考虑,打听工资也会给企业管理带来困扰。而有职工则认为,出于好奇或者同工同酬考虑,或者就是随便问一问,这也不行吗?

今日(19日),广州市总工会结合正在开展的“法律服务零距离 职工权益有保障”广州工会法律志愿服务行动,邀请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刘玉芳律师以案释法,与大家一起聊聊“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了”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图为网上热搜话题截图

焦点一:

打听同事工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玉芳:时下,一些企业会建立薪酬保密制度,让职工签订薪酬保密协议,约定职工对薪酬信息负保密义务,以防止同事之间打听工资。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禁止。

上述事例中,如果公司以职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即使双方明确约定了打听同事工资的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违反基本公平等等,均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公司规章制度亦有不被采信的可能。当然,如果双方原本没有此约定,公司仍以打听工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那其合法性就更难被认定。

焦点二:

打听同事工资,属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玉芳:上述事例中,职工打听同事工资并没有任何恶意,难以表明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公司也难以证明此行为已经给其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

焦点三:

公司“炒人”只要肯给赔偿,职工就必须“走人”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刘玉芳:上述事例中,涉事公司HR辞退职工的同时愿意赔偿,说明公司知道炒人之举是违法的。但“有钱不一定能任性”!如果劳动合同有可能履行,职工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另外,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三期”内等特殊情形下,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的,则被有关机构裁决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常大。

最后,刘玉芳表示,相互尊重和协商,才能促进劳资关系更和谐。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黎慧莹 通讯员 穗工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钱佳芸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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