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打聽同事工資被開除了”這一話題登上了微博熱搜。這位“打聽者”自述在互聯網公司上班,因爲加班跟同事差不多,便在辦公場所詢問同事工資。結果,沒等到同事正面回覆,等來的卻是公司HR關於辭退和“賠償什麼的正常給”的通知,當事人心生委屈。

那麼,同事之間的工資真是“不能說的祕密”嗎?企業與職工的觀點截然不同。企業認爲,禁止打聽同事工資是從保護職工隱私、防止互相攀比等角度考慮,打聽工資也會給企業管理帶來困擾。而有職工則認爲,出於好奇或者同工同酬考慮,或者就是隨便問一問,這也不行嗎?

今日(19日),廣州市總工會結合正在開展的“法律服務零距離 職工權益有保障”廣州工會法律志願服務行動,邀請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成員劉玉芳律師以案釋法,與大家一起聊聊“打聽同事工資被開除了”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圖爲網上熱搜話題截圖

焦點一:

打聽同事工資,屬於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劉玉芳:時下,一些企業會建立薪酬保密制度,讓職工簽訂薪酬保密協議,約定職工對薪酬信息負保密義務,以防止同事之間打聽工資。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禁止。

上述事例中,如果公司以職工行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爲由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不服提起勞動仲裁,即使雙方明確約定了打聽同事工資的情形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那麼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經過民主程序、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違反基本公平等等,均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公司規章制度亦有不被採信的可能。當然,如果雙方原本沒有此約定,公司仍以打聽工資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爲由,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那其合法性就更難被認定。

焦點二:

打聽同事工資,屬於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劉玉芳:上述事例中,職工打聽同事工資並沒有任何惡意,難以表明其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爲,公司也難以證明此行爲已經給其造成重大損害。所以,如果公司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成立的。

焦點三:

公司“炒人”只要肯給賠償,職工就必須“走人”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劉玉芳:上述事例中,涉事公司HR辭退職工的同時願意賠償,說明公司知道炒人之舉是違法的。但“有錢不一定能任性”!如果勞動合同有可能履行,職工有權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另外,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三期”內等特殊情形下,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職工要求繼續履行的,則被有關機構裁決繼續履行的可能性非常大。

最後,劉玉芳表示,相互尊重和協商,才能促進勞資關係更和諧。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黎慧瑩 通訊員 穗工宣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錢佳芸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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