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領導稱“態度消極、品德低下”,員工打聽同事工資被開除,起訴索賠能獲法院支持嗎?判決來了

每經編輯 畢陸名

員工相互打聽薪資實屬常見,若因此被公司辭退,是否能獲得賠償?法院支持嗎?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7月4日,陳某某入職遼寧遼通XXXX科技有限公司從事清機員工作。陳某某於2019年7月4日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爲2019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試用期3個月;約定計時工資2700元/月,試用期工資2295元/月。

2020年3月30日,公司向陳某某發放了《解除合同通知書》載明陳某某因在2019年12月13日因不勝任本崗位,被興業銀行退回公司,經公司項目部經理與陳某某現場訪談後調崗到瀋陽盛京清機項目組,從事清機員崗位,在崗期間多次打聽其他人工資,越級溝通,違反《薪資管理辦法》中第二條第五項中的薪酬保密制度;多次違反項目主管同城項目支援工作分配,違反《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嚴重違紀中的第12條“工作推諉或拒不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工作安排且態度惡劣”,第16條中的“違反公司相關保密制度,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情節嚴重者”,年終考覈不合格,不認可、不服從公司規章制度,態度惡劣,不勝任本崗位,公司人事及項目部與陳某某現場訪談並口頭告知與陳某某解除合同,作開除處理,薪資結算到2020年3月31日。

判決書顯示,早在陳某某入職時,公司就規章制度對他進行了培訓。

《薪酬福利管理辦法》中第二條第五項中的薪酬保密原則:公司的薪酬總額、員工薪酬結構和水平爲公司核心機密,全體員工需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對外泄露,也不得打聽其他同事的薪酬、不得告知其他人員自己的薪酬情況。

2019年12月9日陳某某曾工作的瀋陽興業項目組項目負責人對陳某某日常工作評價爲“工作態度消極、品德低下、不服從工作安排,受到行方多次投訴、無組織無紀律”,2020年1月23日陳某某曾工作的瀋陽盛京項目組負責人對陳某某日常工作評價爲“調崗後工作態度依然消極,不服從工作安排、私下打聽工資,行爲品德極其差”。

陳某某就本案訴求於2020年7月17日到瀋陽市渾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於當日以陳某某的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範圍爲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陳某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中,根據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陳某某在工作期間不服從項目主管人員合理工作安排,工作推諉、服務態度較差。且根據公司提供的證據及陳某某庭審中陳述,陳某某存在私下打聽其他同事薪酬的情況。故公司以陳某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態度惡劣,不勝任本崗位爲由與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陳某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陳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年終獎500元的訴訟請求,公司因陳某某2019年績效考評結果年度內出現兩次D級,根據《績效考覈管理辦法》不予發放年終獎亦並無不當,故陳某某的此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陳某某要求公司支付交通費及電話費636.8元的訴訟請求,因陳某某未履行報銷流程向公司提交報銷單及相應的發票,故其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本案中,公司安排陳某某去興業銀行從事替班工作(該工作並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但陳某某以興業銀行曾經退回過他爲由拒絕,該行爲缺乏法律依據。公司與陳某某已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存續條件。故公司依法解除其同陳某某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公司無需支付陳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所述,陳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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