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签订协议,以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环境

签约仪式上,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龙岗区人民法院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见证下,某公司分别与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签署了大鹏湾珊瑚种植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和珊瑚种植效果评估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此前,大鹏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某公司非法向河流倾倒松油醇化工品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其行政处罚 50 万元。经深圳市大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大鹏新区土洋河河流水质、河流水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及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的主持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方当事人就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会同龙岗区检察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与某公司开展替代性修复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各方结合大鹏新区生态环境实际,商定以在大鹏湾海域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由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制定珊瑚种植方案,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制定种植珊瑚评估方案,由龙岗区法院、龙岗区检察院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联合进行修复过程监督,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进行修复后的项目评估工作。

强化"谁污染谁治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社会责任

海域中的珊瑚礁是海岸线的重要屏障,被称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拥有极高的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2020 年,深圳大鹏湾入选全国三大美丽海湾,作为深圳海洋资源最丰富、最优质的区域,珊瑚对大鹏湾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本案受污染的水源土洋河属于独立入海的大鹏湾水系,涉案排放的有毒物质直接损害了土洋河水质和水生态系统,间接污染了大鹏湾海域,此案以种植珊瑚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十分有利于促进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恢复,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带,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基本原则的具体落实。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要对受影响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多责同追"更有助于强化社会责任、做好社会监督、节约治理成本,不断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环保效果的有机统一。

全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典型案件

该案是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受理的首宗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首宗出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意见的地表水环境损害类案件,更是全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典型案件,对于大鹏新区乃至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推广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选择在海岸线占深圳二分之一的大鹏湾开展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项目,是践行建设美丽海湾的重要举措。同时,探索在替代修复模式下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措施的落实和完善,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探索建立"责任明确、机制畅通、技术规范、修复有效"的大鹏特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推动大鹏新区形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新格局

2021 年 6 月 1 日,龙岗法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深圳大学共同签署"共建环境法治实践研究基地合作备忘录",成立了全市首个多元合作环境法治实践研究基地,开启了全市环境资源领域"环境法学理论教学 - 环境司法实务 - 环境执法实践"的交流互动新模式。6 月 4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与龙岗检察院签署了《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强工作协作的意见》,不断加强大鹏新区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这些举措彰显了生态环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依靠法治手段推动大鹏新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的决心,各有关部门将充分利用新区特色环保法治链条,持续发挥联动优势,推动形成"各司其职、有效衔接、强化协调、一体联动"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新格局,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新区生态环境,坚决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环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良好局面。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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