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南自貿港稅收優惠要求企業實質性運營,如何界定?

6月21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關情況新聞發佈會,會議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進行了全面解讀。

在海南自貿港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當中的一個條件是要求實質性的經營,海南如何清晰地界定企業實質性經營?

“要求企業實質性運營,是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15%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前提條件之一。”對此,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長馮飛表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當中,就明確了實質性運營的概念,指出所謂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自貿港,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馮飛指出,爲了進一步細化實質性運營的判斷標準和管理要求,今年3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和海南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兩個層面,對實質性運營細化判定標準。這個判定我們分了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企業註冊在自貿港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實質性運營的條件是,居民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資產在自貿港。換句話說,就是四要素當中任何一項不在自貿港,就不屬於實質性運營。在上面的四要素當中,生產經營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在自貿港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自貿港,或者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人員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的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工作,並且與居民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財務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自貿港,居民企業的主要銀行帳戶開設在自貿港。資產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擁有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實際使用的資產在自貿港,且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匹配。

第二種情況,企業註冊在自貿港且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這種情況屬於總機構在自貿港的跨自貿港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判定實質性運營,主要把握註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能夠從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資產四個維度實施對各分支機構的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所謂實質性管理,是對各個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所謂實質性控制是對各個分支的人財物具有最終決策權和控制權。

第三種情況,企業註冊在自貿港外且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這種情況屬於總機構在自貿港外的跨自貿港經營彙總納稅的企業,判斷自貿港的分支機構實施實質性運營,主要強調分支機構具有生產經營的職能,具備與生產經營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並開展相關業務。同時,從功能分析的角度強調,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的薪酬和資產總額,與企業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

第四種情況,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機構、場所。這種情形與第三種情形的判斷標準相似,強調機構、場所具有生產經營職能。我剛纔給你解釋的是比較專業性的,比較細一點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總體的要求,我們細化了四種情形,對這四種情形來綜合判斷。我想,這裏面非常關鍵的就是要實現信息共享,比如稅收信息、財務信息、薪酬工資方面的信息、人員就業信息等等,在實現信息共享的基礎上作出綜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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