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鏈接:自去年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動作不斷 聚焦“二選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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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亂翻書

來源/亂翻書(ID:luanbooks)

“如果我們繼續通過舊的和過時的視角來評估競爭,亞馬遜主導地位的危險是無法識別的。”

——莉娜·汗(Lina Khan),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89年出生的巴基斯坦裔青年學者,32歲的正部級幹部

無論東方西方,各國反壟斷都盯上了科技巨頭。無論是政策,還是輿論,對科技巨頭的壟斷、治理反思越來越多。趨勢是監管常態化,執法嚴厲化,法律武器庫這幾年不斷有更新。

市場對待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的基本態度和原則也發生了變化,從強調消費者福利到保護市場競爭環境。之前反壟斷的依據更傾向於侵犯消費者利益,阻礙創新。但新的思路是保護競爭,科技巨頭如果阻止競爭的產生,也可以視爲壟斷。

2020年10月,馬雲外灘演講引發巨大輿論風波。11月,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周小川對互聯網科技巨頭的壟斷行爲發出預警。周小川表示,科技創新在催生巨大動能的同時,也給社會治理和全球治理帶來巨大挑戰。互聯網科技巨頭掌控大量數據和市場份額,形成壟斷抑制公平競爭。同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旨在維持有序競爭的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草案。再後來,有司根據反壟斷法,對阿里進行了新的調查和罰款。

2019年3月,前哈佛法學院教授,美國民主黨總統參選人伊麗莎白-沃倫,提出了拆分亞馬遜、谷歌和Facebook等大型科技公司的計劃,理由是公司不能在自己擁有和控制的公共市場上銷售服務。比如蘋果不應該既運行自家的軟件商店,又同時在軟件商店中發行自己的應用軟件。“這必須是選擇一個放棄另一個,蘋果公司要麼運行平臺,要麼在商店裏自己玩。他們不能同時做這兩件事。”

2020年美國民主黨2020年7月,谷歌、亞馬遜、臉書和蘋果的CEO們接受衆議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聽證會質詢,該聽證會是98年對比爾·蓋茨的聽證會以來最大的針對互聯網公司的反壟斷事件。早些時候,沃倫向國會提出了一項“反壟斷和競爭恢復法案”,要求全球年收入超過9000萬美元的公司運營的在線市場被指定爲“平臺公用事業”,全球年收入超過250億美元的公司將不允許同時擁有平臺公用事業和參與者。並呼籲監管機構追溯審查過去20年的“超大型併購”(金額超過100億美元),並禁止此類交易的推進。

2020年10月,美國衆議院針對科技巨頭涉嫌壟斷而做的經過大量調查和法學顧問參與的《數字市場競爭調查報告》發佈。報告的法學顧問之一,莉娜·汗(Lina Khan),哥倫比亞法學院副教授,2019年開始擔任衆議院司法委員會反壟斷、商業和行政法小組委員會的法律顧問,領導對數字市場的調查。後她被拜登提名並通過投票,於2021年6月起成爲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年僅32歲的巴基斯坦裔正部級幹部。該委員會的職責正是反壟斷與保護消費者利益。

莉娜·汗一直在呼籲改寫反壟斷法的執行規則。2017年在耶魯讀博時,發表長篇論文《亞馬遜的反壟斷悖論》,她的任命與該文有很大關係。這篇文章提出,反壟斷應該變革,要恢復結構主義的反壟斷原則、亞馬遜擴張中的縱向整合需要新的反壟斷框架去捕捉其威脅;互聯網公司能得到支配地位除了網絡效益還有對數據的控制等論點。

在工業時代反壟斷框架下,政府關注點在於壟斷企業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拉高定價或降低質量欺騙消費者牟取高額利潤,但崇尚用戶至上的科技巨頭在消費者福利標準這塊可以說是跟工業時代的公司完全不同。

但是美國的經濟和法學對反壟斷的思考正在轉向,不僅是在經濟領域剝削消費者和工人的公司叫壟斷,哪怕向消費者提供低價和優質服務的公司也可能壟斷,因爲科技巨頭可以通過併購等競爭手段來削弱其他公司,同時政府也該考慮併購交易對企業家、創新、隱私和工人的影響。比如亞馬遜收購以137億美金收購全食超市,線上線下零售進行整合,結果亞馬遜的市值增長了 156 億美元——比它爲這家連鎖店支付的價格高出約 20 億美元。與此同時,其他雜貨行業的市值立即蒸發了 370 億美元。

全世界的反壟斷風氣都在轉變,因爲一個過分強大的公司會影響其軌道上的其他組織。“谷歌、蘋果和亞馬遜創造了顛覆性的技術,改變了世界,每天都能帶來巨大的價值。他們理應獲得高利潤和成功。但競爭的機會必須對新進入者和希望再次改變世界的較小競爭者保持開放。”

互聯網公司面對的被削弱的可能性有:被拆分、霸王條款被取消、被罰款、被徵稅等。本文介紹互聯網公司涉及的反壟斷悖論問題、已經和可能採取的可以削弱互聯網公司的稅法手段。

悖論在哪

互聯網平臺公司與傳統公司不同,互聯網平臺連接雙邊市場,而不是單邊。

傳統公司提供產品或服務,單邊地面向消費者;互聯網平臺公司是雙邊的,一邊連接提供產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者,另一邊連接消費者。在是否損害了消費者福利這一框架下考慮互聯網公司是否壟斷時,很多平臺對消費者是免費的,通過廣告或者向經營者收租賺錢。

掌握了數據,也讓互聯網公司不同於傳統行業。在掠奪性定價上,互聯網公司對產品的定價可以波動性、多樣性很大;在推送廣告、打造產品上,數據讓互聯網公司擁有洞察力。這意味着先擁有數據的公司就掌握了競爭優勢。

互聯網平臺的增長方式也不同。業務擴張的邊際成本很低,普遍具備規模效益和網絡效應,規模上限巨大,贏家通喫。在發展上,互聯網公司投資人允許互聯網企業長期虧損或者低利潤地運行,只要它能繼續擴張,培養用戶粘性,增長的重要性超過盈利能力。亞馬遜的發展史即是這樣的例子。

以及一個根本的問題:互聯網行業是否天然是壟斷的?

這些特徵決定套用反壟斷法規時存在困難,互聯網公司逃過了很多磨難。然而它們收購、避稅,發展壯大,是否形成了高壁壘,數字經濟環境是否要被改造正在成爲問題。

在一個改變了反壟斷框架下,許多細節被關注起來,在定價影響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等方面,互聯網公司確非無暇。

是否壟斷

從市場獨佔性來說,Google佔據着約90%的搜索廣告份額,Facebook掌握了近80%的移動社交媒體用戶流量;亞馬遜圖書,佔有70%以上的市場。如果以市場勢力的判斷標準,將維持更爲競爭的市場結構作爲反壟斷目標,高份額的獨佔足以被髮起調查。

在定價影響力層面,蘋果、谷歌、亞馬遜均有受到指控的方面。蘋果、谷歌的30%應用抽成稅是有掠奪性定價爭議的,長期被開發商們投訴,以遊戲公司Epic發起的投訴較爲引人注目。谷歌有能力向廣告主收取高額費用,谷歌和Facebook還涉嫌達成合謀固定廣告拍賣價格和定價。亞馬遜的定價問題較爲複雜,例證則是圖書市場。在書店買書一般只能按圖書上標識的定價購買,但電商網站可以有起伏不定的折扣額度,而Kindle等電子書設備的打造、會員制的存在,讓定價更爲複雜化。但出版商已經不能不選擇與電商網站合作,電商網站實際上重塑了整個出版行業。總的來說,互聯網公司所連接的另一邊,經營者、廣告主等,好像長期被忽略了。

在併購審查上,根據美國的《克萊頓法案》,併購需要提交信息和材料進行審查。但大多數審查被逃避了。Facebook併購Instagram,是Facebook海量併購中被美國反壟斷機構進行過深入調查的唯一一樁。雖然併購的成敗需要通過後視鏡才能看清,但一些併購涉嫌規避競爭、加強大公司們的市場支配地位,也會被審查。

在損害繳費者福利層面,預裝軟件可能被視爲是一種損害;而一些預裝軟件用戶不能刪除更被視爲消費者損失。比如iOS設備、Facebook收購的VR設備公司Oculus,用戶均不能刪除預裝的瀏覽器;用戶下載數據和在不同平臺上傳輸數據上存在困難,比如Facebook的數據只能下載爲pdf或zip格式,Facebook的照片不能導入到谷歌照片;各大公司提供的雲服務,實際上客戶的平臺遷移成本很高,目前的市場份額分佈爲誰先進入誰份額高;如需下載谷歌的Play Store,需要有谷歌賬戶。

在損害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層面,谷歌、Facebook多家公司有涉排他性協議、預裝軟件等。谷歌與設備商、渠道商、無線運營商等簽訂排他性協議,預裝谷歌或鎖定默認搜索引擎。其中安卓系統給了谷歌與設備商達成協議的重要底氣,雖然安卓系統開源免費但其授權協議裏諸多條款來綁定谷歌的生態產品。Facebook通過提供應用程序接口的條件,來讓第三方應用程序不得開發競爭性功能,不得與其他社交網絡互接服務或彼此推廣。

接口也可能被斬斷,2012年Twitter收購6秒內視頻分享軟件Vine,第二年Facebook將Vine接口斬掉。Vine於2016年被Twitter關閉。還有曾經的可以用來查找Facebook好友的工具MessengeMe,由於可能與Facebook的Messenger競爭,接口也被Facebook停用。MessengeMe後被雅虎收購併關閉。

在非傳統反壟斷框架中,互聯網公司還涉及內容的質疑。谷歌的內容問題是抓取內容是否有版權問題,以及搜索內容返回結果的歧視問題;而Facebook和Twitter是內容審查和內容歧視問題。

如果這些反競爭指控成立,互聯網公司面對許多種結果。

1.收購與拆分

拆分是一種最壞的反壟斷判例結果。在這一方面,目前的拆分提議,十分關注對互聯網行業的瘋狂的併購,也關注平臺經濟中的業務閉環整合。

Facebook至今的收購/投資清單達91項,包含一些交易金額未公開的項目,涵蓋如WhatsApp其他社交媒體、增強Facebook組件、遊戲公司等幾類;谷歌收購清單達243項;亞馬遜併購有106項。巨頭變成了鯨魚,能吞下的併購案交易金額加大。

- 1999年,微軟收購Visio,是五強第一次超過10億美金的併購。

- 2006年,谷歌收購Youtube。當時YouTube未盈利,規模尚小,花了谷歌16.5億美金。

- 2012年,Facebook收購Instagram也是較爲類似的故事,這筆收購爲10億美金。

- 2014年,作爲打不過就收購的公司,Facebook收購WhatsApp時,是一樁高達190億美元的收購案。這次價值Facebook市值1/10的收購,《經濟學人》等媒體已經在批評,不自己開發軟件,直接收購潛在競爭對手,是一種迴避競爭的行爲;而後來對Facebook的調查則顯示,Facebook內部已認爲WhatsApp是其旗下的Messenger的威脅,這意味着涉嫌橫向併購。

- 2016年,微軟以262億美金收購領英。

- 2017年,亞馬遜收購全食超市,花137億美元。

- 2021年,最新消息是,亞馬遜84.5億美元收購米高梅。

一些併購在跨行整合,傳統的規避競爭框架不能適用。針對於此,反壟斷上也有新思考。

Lina Khan即認爲縱向整合形成的市場勢力應該警惕。亞馬遜整合了零售平臺、倉儲、物流等方面,雖然亞馬遜長期以來低盈利(論文創作時),但它這種跨行業整合可能會形成高壁壘,使後來者難以進入。類似的垂直髮展,還有Facebook去做內容媒體等。

反併購、反壟斷的訴訟期較長。成功完成收購也未必意味着高枕無憂,可能會開啓回溯調查,結果可能有,其一,可能再讓公司拆出來;其二,可以徵收罰款。

Facebook對Instagram、WhatsApp的收購,是最受爭議,學者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美國議員伊麗莎白·沃倫等均認爲它們應當從Facebook中拆分出來。這兩樁收購也包含在2020年7月衆議院聽證會中,對Facebook發起的問詢裏。類似的拆分提議,還有將YouTube從Alaphabet拆分出來,把全食超市從亞馬遜拆分出來。

另一邊的歐盟也調查併購案。Facebook收購WhatsApp,被歐盟因誤導性信息徵以1.1億歐元罰款。

但假設真的拆分,如何區分數據歸屬,到底是哪部分數據歸WhatsApp特定產品,哪部分歸Facebook公司?WhatsApp要被拆分,那message呢?而且,WhatsApp之前是收費的,被Facebook收購後背靠賺錢能力更強的大公司改成了免費,是併購爲用戶帶來了免費,分拆可能面臨收費漲價。

而且如果真的拆分,假設字節沒有收購Musical.ly,TikTok今天在全球市場的發展會有什麼不一樣嘛?在覈心業務延展線上,科技巨頭不通過收購自己獨立研發,業務做起來可能主要就是時間和投入問題。又或者,拆分出去的產品變成巨頭怎麼辦?並且拆分可能會讓企業家創業者心寒,他們可能會削減投資,結果也是遏制了創新。

2000年,微軟被法院判決應該拆分爲兩家公司,一家做操作系統,另一家做其他軟件,但2001年法院撤銷了拆分決定。20年前這個微軟不拆的判例在先,或許正是這二十年來互聯網公司攻城掠地未受阻撓的開端——反壟斷法的執行靈活度很高,這是美國對高科技公司走向寬鬆的徵兆。

當年微軟一直堅持IE和Windows是一個產品,以此反駁不正當競爭的指控,並稱將不同的應用程序、系統和網絡技術(如將自己的瀏覽器、媒體播放器和即時消息嵌入Windows)進行“集成”對客戶有利,能夠提高整個系統的性能。時至今日,瀏覽器已經被當做是操作系統的一部分,蓋茨依舊不認可“微軟是在搞壟斷”的說法:

“如果壟斷的意思是極高的市場份額和短期市場力量,那麼是的,微軟的確是壟斷;如果它的意思是我們佔據不可撼動的地位,不可能出現更新更好的技術來取代我們,那麼答案是否定的。即使到今天,我的回答好像還是很狡猾。我不想顯得狡猾,但是要誠實地回答這個問題。”

2.知識產權保護與公開

知識產權法是授予和保護市場主體某種獨佔權,意味着對競爭的限制。反壟斷法則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但兩者之間的實際衝突不是由於知識產權的擁有引起的,而是由於知識產權的具體行使行爲引起的,並且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行使(濫用)引起的。王先林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他認爲反壟斷問題和知識產權問題在基本功能和目標上具有一致性,並行不悖、殊途同歸,都包括促進競爭和推動創新以及保護消費者利益。爲防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法應當對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爲進行規制。

2010年,甲骨文投訴谷歌,因爲谷歌使用Java作爲Android的基礎卻沒獲得甲骨文的授權,十年間法院判決一改再改。2016年甲骨文起訴谷歌向其索賠90億美元,但是加州法院認爲谷歌對相關代碼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範疇,因此無需承擔版權責任。但在2018年,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又裁定,谷歌侵犯了甲骨文的版權,需要向甲骨文支付 88 億美元的賠償。谷歌認爲“這會影響到新軟件的開發,並給軟件用戶帶來更高的使用成本。”最終到2021年,美國最高法院以6:2的比例作出判決,判定谷歌並未侵權。

法官判案理由是如何能促進創新。最高法院法官Stephen Breyer在判決書當中特別表示,谷歌所複製的只是“允許用戶將其才智放在一個新的並且有變革的程序當中時所需要的部分”:

對於谷歌使用Sun Java API的一部分來創建便於程序開發者使用的新平臺而言,這符合版權本身的基本憲法目標——“創造性的進步”原則。

知識產權保護的本義是促進創新,但保護可能也會阻礙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之間存在悖論。在AT&T反壟斷訴訟中,除了將AT&T按1+7的方式拆了公司,還有一項重要的措施是公開了其一些知識產權。

AT&T結局是拆,微軟的結局是不拆,不同結局是因爲壟斷成因和拆分影響不同。公衆號“秦朔朋友圈”在《什麼樣的壟斷者不應該拆分?》一文中做出比較,“微軟和AT&T不同,長途電話業因高速度、大容量的光纖通訊網有足夠的空餘容量,小公司可以批發大塊長途電話時間,然後以低價零售,形成市場競爭,消費者從而獲益。個人電腦操作系統拆分成幾個或十幾個小公司,各推一種不同的操作系統,首先從技術上是不可能的;其次,就算可能,這樣做顯然會讓市場變得一片混亂,軟件開發商和最終用戶無所適從,這不是維護消費者權益,而是破壞消費者權益。”

美國政府最後對微軟反壟斷撤訴的原因之二,就是保護知識產權。

3.避稅與徵稅、罰款

徵稅、罰款是一種相對溫和的措施,去處理大公司的財富集中問題、警示不正當競爭。從大公司所創造的營收及養活的就業者來看,比之於其他行業公司,甚至於歷史上的公司,一些巨頭的人效比實在是太高了。

由於互聯網公司全球分佈不均,往往是沒有互聯網公司的歐盟地區在罰款和徵稅上走得更前面。當然即使在美國,也在考慮徵稅的調整。

國內則對強迫商家二選一的阿里和唯品會進行了罰款。

3.1避稅與反避稅

互聯網市場無邊界,許多互聯網公司開始在低稅國家設分部,並把在全球各地所得的大部分營利,匯到這些低稅國家,通過一系列規則漏洞,實現避稅。

愛爾蘭以12.5%的公司所得稅,成爲稅收窪地。低稅率初衷是指望吸引直接投資,帶動當地經濟增長,但很多國外在愛爾蘭其實僅是實現避稅的幻影公司,並不實際僱傭員工,從事生產。2015年,愛爾蘭GDP增長了26%,財經界一片譁然。作爲歐盟成員國,愛爾蘭給蘋果公司的稅收減免多次遭到歐盟調查開罰單。微軟、谷歌等公司也因通過“雙重愛爾蘭”和“荷蘭三明治”實現避稅而被聲討。

針對科技巨頭避稅情況,大國多表示不滿。據BBC報道,“臉書2018年在英國營利破紀錄達16.5億英鎊下只需交2850萬英鎊的稅,引發當地政府和輿論不滿。去年4月英國通過數字營銷稅,強制科技公司按照在當地的收入交稅,而不計算它們會否把營利轉移到低稅率國家。而法國政府亦曾就稅收問題與臉書爭拗,最終臉書同意向法國補繳1.06億歐元稅款。”

2016年,針對蘋果在愛爾蘭的避稅行爲,歐盟開出110億歐元的補繳令。避稅罰單也給微軟、亞馬遜等公司開過。

考慮到跨國避稅及各國財政競爭帶來的損失,G7國家與歐盟歷史性的合作起來,試圖一項達成統一的稅收協議。根據該協議,各國將對在本國運作並開展業務的跨國公司統一執行至少15%的稅率。新協議框架將要求他們在提供服務和產品的地方都要交稅,而不限於進行利潤結算的國家。

3.2新稅種

互聯網公司很多產品和服務是向消費者免費的,它們打造的平臺具有公用事業的性質。比如Facebook、Instagram可以理解爲一個虛擬的社交廣場;谷歌的搜索服務免費、YouTube作爲一個視頻平臺免費、Chrome免費;亞馬遜對消費者也免費。這讓對它們進行反壟斷操作陷入分歧,如何徵稅也需要想象力。這一點歐盟走得特別遠。

任歐盟經濟委員會反壟斷專員的瑪格麗特·維斯塔格,也曾被特朗普稱爲“TAX LADY“,她曾提出過諸多反壟斷罰款與針對互聯網公司的稅種。簡單點說,就是她上臺後,谷歌之前合法的東西又變成不合法了。比如2017-2018年,歐盟就向谷歌提出兩筆鉅額罰款:因濫用支配地位罰24.2億歐元,因利用安卓強化其搜索地位罰款43.4億歐元。最後結果是沒有和解,谷歌認罰,交納罰款。

倫敦大學學院創新與公共價值經濟學教授瑪麗安娜·馬祖卡託,在《增長的悖論》一書中提出觀點,“將數據私有化以服務於企業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產生了一種新的不平等形式:大數據產生的利潤分配是不公平的。”更大的社會背景是,原本驅動經濟良性增長的是價值創造活動而非價值攫取,但在現行的經濟覈算體系中,攫取者所獲得的回報卻長期高於創造者。這是現代資本主義中一個巨大的隱形悖論,也是增長乏力、創新受挫及一切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

歐盟在2018年提出數字經濟公平稅收規則的提案,開始構想數字稅這一稅種。歐盟委員會常用的例證是——數字公司的實際稅率是9.5%,而實體企業高達23.2%,這是歐盟徵收數字稅的直接理由。另外,傳統的稅收規則不考慮用戶對利潤的貢獻,不考慮用戶的價值創造。歐盟希望推出數字稅來改變國際稅收規則。其中一個提議是使成員國對在其領土內創造的利潤徵稅。只要滿足在年收入、用戶數、合同數三方面給出的標準之一,數字平臺將被認定在該成員國擁有應稅的“數字存在”或“虛擬常設機構”,即使數字平臺在該國並無物理存在。

數字稅在歐盟範圍內的實施,遭到有一點互聯網基因的北歐國家反對。但走在前面的法國已通過數字服務稅。

歐盟除了統一行動,成員國也會採取單獨行動。如意大利對谷歌的追蹤用戶隱私所具有的推薦廣告的優勢進行調查;德國調查Facebook強迫Oculus用戶註冊Facebook賬戶,涉嫌Facebook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澳大利亞通過《新聞強制議價法案》,谷歌和Facebook將爲新聞內容付費,其觀點在於它們作爲搜索引擎/平臺得到大量的廣告收入,內容生產者卻免費貢獻了內容。

4.直接規制

互聯網很多東西免費,但是捆綁。Chrome的默認搜索引擎即是谷歌,IE是必應,搜狗瀏覽器是搜狗等等。瀏覽器的意義在於守護搜索引擎份額,可以說Chrome的開發,直接維護了谷歌搜索份額。瑪格麗特·維斯塔格即認爲,應當讓搜索引擎安裝有讓用戶選誰作爲默認搜索引擎這一步。

直接規制措施,還包括國內規定如禁止大數據殺熟,禁止讓商家二選一等等。

2020年12月15日,歐盟提交了《數字服務法案》和《數字市場法》,它們的實施將意味着嚴格的數字平臺管理規定。其中《數據市場法》的直接規制條文如:禁止谷歌搜索結果、亞馬遜首頁推薦優先展現自己的產品等。違規將會被處以鉅額罰款。實際上,美國衆議院在此兩個月前發佈的針對FAGA的調查報告有較爲類似的建議。歐美均強化了對互聯網平臺的規制,強調了平臺公司的“守門人”角色的義務。

美國也可能採取多種規制措施,將在下一節繼續討論。

反壟斷的今後走向

讓討論回到美國,也回到最初也最關鍵的問題:如何判定大公司們是否壟斷,互聯網行業是否天然壟斷,以及它們將會怎麼被處理。

“大富翁”遊戲的發明初衷,是想揭露資本主義壟斷的罪惡,而不是讓大衆沉迷於資本遊戲。創作者希望這款遊戲的最後贏家是普通的民衆百姓,而不是靠買地瘋狂斂財的地主。

Lina Khan在2018年曾發表一篇短小的討論《新布蘭代斯運動:對美國反壟斷改革的討論》,該文的觀點是:大的不一定不好,互聯網行業天然是壟斷的,但是要監管;除此之外,文章要點有:關注市場結構、效率,而不僅是消費者福利;關注競爭的過程而不僅是結果。

如果在新布蘭代斯的主張下去反壟斷,那麼互聯網公司所連接的供應商、經營者、員工等的利益也會受到關注和保護;對併購的審查會變得嚴格;補貼戰、折扣戰會受到關注;搭配捆綁、預裝軟件受到規制;免費軟件、系統的授權條款、隱私條款可能被規制。

美國2020年10月發佈的一個針對GAFA展開的、超過400頁的、舉行了7次聽證會的、形成了近130萬份內部文件和通信的、採訪了240個市場參與者的《數字市場競爭調查報告》。Lina Khan是報告的排第一的署名顧問,報告一些建議也與她發表論文的觀點一致。

報告裏的一些操作建議,實際上涉及了拆分可能性及各種規制方式:

- 進行結構性剝離,禁止平臺在依賴平臺或與平臺互通有無的業務線中運營(本條在執行層面的可能性如,Amazon不能運營自有品牌AmazonBasics等);

- 禁止平臺自我優待(谷歌搜索返回結果、應用商店搜索返回結果、Amazon商品搜索返回結果等涉及該提議);

- 競爭性平臺之間應兼容,實現互操作性和數據可移植性;

- 爲減少競爭的併購制訂一個禁止標準;

- 取消反競爭的強制仲裁條款(本條意在保護小供應商和消費者)。

該報告還有統籌的建議:修改美國現行的主要法案《克萊頓法》、《謝爾曼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使這些法律能應對數字經濟的挑戰;加強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部門。

在歐盟及其他國家創新性的罰款徵稅之外,母國對互聯網公司及其所作所爲的調查和思考,也在開啓新視角。關於數字經濟帶來的財富集中問題、數字權力和控制問題,已經不再能被母國忽視,意在爲數字營商環境做整肅。

如何去維持大而不倒,如何保證創新和多元,如何關注社會爭議,是大公司要去思考的問題,也是反壟斷部門要關注的問題,也是值得更多方面參與研究討論的課題。

本文參考了大量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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