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約談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

● 本報記者 彭揚 趙白執南

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監管部門又有新動作。

中國人民銀行6月21日消息,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體會議精神,打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爲,保護人民羣衆財產安全,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近日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就銀行和支付機構爲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提供相關服務問題,約談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和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

要及時切斷交易資金支付鏈路

人民銀行表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各銀行和支付機構必須嚴格落實《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監管規定,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得爲相關活動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各機構要全面排查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場外交易商資金賬戶,及時切斷交易資金支付鏈路;要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資金交易特徵,加大技術投入,完善異常交易監控模型,切實提高監測識別能力;要完善內部工作機制,明確分工,壓實責任,保障有關監測處置措施落實到位。

參會機構表示,將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要求,不開展、不參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進一步加大排查和處置力度,採取嚴格措施,堅決切斷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資金支付鏈路。

中國證券報記者注意到,在此次約談消息發佈後,被約談的工商銀行等機構已表示,將禁止直接或間接爲客戶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

整治重拳頻出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領域的監管和整治從未停止。比如,2013年12月,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佈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指導各地集中取締173家平臺,此後保持監管高壓態勢,累計清退38家境內新增平臺。

今年5月,互聯網金融協會、銀行業協會、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佈的公告要求,會員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交易兌換以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堅決抵制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不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賬戶和支付結算、宣傳展示等服務,同時提示社會公衆加強風險防範意識,不要參與虛擬貨幣相關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資金受損。

5月21日,國務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體會議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爲。此後,多地展開了針對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爲的打擊。

5月25日,內蒙古發改委發佈《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爲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目前,雲南、青海、四川等部分電價較低地區也紛紛出臺文件要求停止虛擬貨幣“挖礦”行爲。

中原證券分析師周建華表示,比特幣投機行爲衍生出大量跟風“挖礦”行爲,對電力資源造成了巨量浪費,不符合我國“雙碳戰略”的要求。

警惕“炒幣”危害

監管部門和專家強調,比特幣與金融產品有本質區別。比特幣交易歸根到底就是炒作。

業內人士分析,炒作虛擬貨幣至少存在三大風險:一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和金融產品有本質區別,沒有實際價值支撐,也沒有主權信用和商業信用,價格很容易被操縱,出現暴漲暴跌;二是就比特幣而言,境內當前已沒有比特幣交易場所,“翻牆”在境外購買比特幣沒有消費者保護措施,投資者如受損失只能自負;三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容易受到“馬斯克式”的炒作,投資者在短時間內被“割韭菜”,從而蒙受巨大經濟和財產損失。

在中泰宏觀首席分析師陳興看來,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特別是帶有槓桿交易的投機行爲,需要保持謹慎。比特幣總市值較小,尚不足美股的2%,僅是美國國債規模的4%左右,參與者相對有限,因此價格難免具備高波動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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