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訊 因喜歡豐田“霸道”汽車(現已更名爲豐田“普拉多”),家住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的90後男子劉某某,決定改名爲“劉霸道”,但被當地派出所拒絕。該男子於是將派出所告上法庭。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法院已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在這起糾紛中,劉某某向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權利,有權依法變更自己的姓名。其要求本人姓名更改爲劉霸道。但在與瀋陽市和平區太原街派出所多次溝通後,均遭到拒絕。

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瀋河區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法律上的姓名不僅包括正式的戶籍登記姓名,也包括其他類似於姓名的筆名、藝名、綽號、網名等非正式姓名。法律賦予公民使用、變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時也對於該權利的行使作出限定。故姓名的變更權並非一種無限的自由權,而是一種有限制的權利。法院指出,公民戶籍登記制度的確立除了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法律身份的確認,同時也是國家進行社會公共管理的手段。公民戶籍姓名的變更特別是18歲以上成年人戶籍登記姓名的變更會給社會管理帶來諸多不便。故考慮到戶籍登記姓名的變更對社會公共秩序的影響,各級公安機關均出臺了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以規範戶籍登記姓名的管理。

遼寧省公安廳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嚴密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項(五)規定:“成年人原則上不予變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確因公安機關登記錯誤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需本人申請,出具有關證明,經派出所調查覈實,縣(市)、區公安機關審覈,由市一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准更正;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一律不予變更姓名、出生日期。”

瀋陽市公安局下發的《關於加強居民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一、姓名的變更更正(一)下列情況予以變更更正:……6、18週歲以上成年人,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姓名的;……(二)下列情況不予更改:……5、經調查理由不正當的。”法院認爲,根據上述規定,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才能對成年人的戶籍登記姓名予以變更。本案中,原告申請變更戶籍登記姓名爲“劉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歡一款汽車的名稱,變更後的姓名聽起來更有氣勢。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變更戶籍登記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當理由。如人人因個人喜好而變更戶籍登記姓名,則會給社會公共管理帶來巨大成本,亦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故被告依據上述規定對其變更姓名的請求不予准許並無不當。

法院認爲,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變更戶籍登記姓名法定職責的理由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據記者瞭解,一審判決後劉某某並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近年來,不斷有人因姓名問題引發官司。如在“趙C”案中,父母把“趙C”登記爲兒子姓名,但在申請換髮身份證時被公安機關拒絕。當地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責令公安機關允許趙C以“趙C”爲姓名申辦第二代身份證。判決後,公安機關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趙C改名。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曾在一份請示中專門作出答覆:居民身份證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填寫。

專家指出,更改姓名既是個人自由也應受一定限制。隨着民法典的出臺,相關部門應積極推進姓名登記立法工作,爲維護姓名權益、保障人格尊嚴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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