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法:電信網絡詐騙境外窩點作案已超過六成

中新網6月22日電 最高法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介紹,據統計,目前電信網絡詐騙境外窩點作案已超過六成。

《意見二》共十七條。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的突出問題,如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取證、涉手機卡、信用卡即所謂“兩卡”犯罪案件的處理、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政策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規定。李睿懿稱,主要體現了以下三方面的原則性要求:

繼續堅持從嚴懲處方針,強調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一是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爲“重中之重”嚴厲懲處,特別是解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取證難、定罪難的問題。在嚴厲打擊的高壓下,境內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窩點已經向境外轉移,對我境內羣衆瘋狂實施詐騙。據統計,目前境外窩點作案已超過六成。同時,受諸多客觀因素所限,公安機關在境外通過警務合作或者司法協作等方式取證,執法難度極大。爲此,在《意見一》規定認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行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並行的基礎上,針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新特點,《意見二》專門規定,在有證據證實行爲人蔘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此規定,符合“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內容,體現了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尤其要從嚴懲處的精神,也解決了辦理此類案件遇到的突出法律難題。

二是堅持區別對待,寬嚴並用,寬嚴相濟,確保良好社會效果。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系集團犯罪或者團伙犯罪,具有組織嚴密,人數衆多、層級分明等特徵。對於此類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原則是明確的、堅定的,不變的,但指的是總體從嚴,同時也要求寬以濟嚴。對於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堅決從重處罰。但對於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應當綜合考慮其地位作用、主觀惡性、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從寬處罰。特別是近年來發現有詐騙犯罪集團蠱惑、利誘在校大學生、剛畢業大學生參與實施詐騙,對於這類人員,只要其懸崖勒馬,真誠悔罪,還是以教育、感化、挽救爲主,依法從寬處罰。對於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危害相對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繼續堅持全面懲處方針,突出打擊“兩卡”犯罪重點

一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進行有效懲治,必須斬斷其幫助鏈條,實行全方位、全鏈條、無死角打擊,這是一貫堅持的原則。在《意見一》規定一些關聯犯罪的基礎上,《意見二》針對其他一些上下游關聯犯罪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僞造身份證件罪等,規定了處理原則。同時,爲繼續全面深入打擊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轉賬、套現、取現的行爲,《意見二》在《意見一》已規定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種常見行爲方式的基礎上,又增加規定了新出現的較爲普遍的3種行爲方式。法律依據進一步完善,法律標準更加全面。

二是明確了非法交易“兩卡”犯罪行爲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理的具體法律標準。如前所述,社會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爲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涉“兩卡”黑灰產業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推波助瀾,已然成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幫兇”,打擊整治“兩卡”違法犯罪亂象勢在必行。去年10月份“斷卡”行動開展以來,成效顯著,在總結“斷卡”行動經驗的基礎上,《意見二》規定,爲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爲。《意見二》又規定,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支付結算幫助,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通訊工具幫助,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這項規定解決了非法交易“兩卡”行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意見二》還規定,實施詐騙的行爲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關聯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以提高辦案效率,確保不輕縱犯罪。

繼續堅持依法懲處方針,注重加強辦案程序性保障

一是進一步完善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定。《意見一》根據實際情況,對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行爲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作出較爲全面的列舉式的規定,方便了執法辦案,初步解決了此類案件管轄難的問題。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呈現鏈條化、產業化趨勢,大量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爲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軟件以及“貓池”、GOIP等硬件設備被用於犯罪活動,對我們提出了新的挑戰。爲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意見二》將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手機卡、信用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時通訊信息的發送地、到達地等,“貓池”等網絡硬件設備的流轉地等,均納入管轄範圍,繼續堅持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上下游關聯犯罪實行“大管轄”原則,確保順利推進案件辦理和訴訟,更加精準、高效地打擊此類犯罪。此外,爲全面查清犯罪事實,方便訴訟活動,確保打擊有力,《意見二》規定,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層級犯罪鏈條的;還有利用同一網站、通訊羣組、資金賬戶、作案窩點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認定犯罪存在關聯,公檢法機關可以併案處理。

二是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跨地域性特徵,爲解決異地辦案調取證據問題,充分發揮公安機關信息化平臺作用,《意見二》規定,辦案地公安機關可通過信息化系統調取異地公安機關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陳述等相關證據材料,並對調取人員、調取形式、調取程序進行了相應的嚴格規範,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客觀性,同時解決傳統的異地調取證據材料耗時長、效率低的問題。

李睿懿提到,在《意見一》規定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財產刑處罰力度的基礎上,《意見二》規定,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時,查扣在案的涉案賬戶內資金,應當優先返還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比例返還。確保盡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羣衆的經濟損失,切實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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