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有的賣家認爲,定金越多越好,尤其是還有尚未還清房貸的賣家可以用此來解抵押。定金收多少一般是基於二手房買賣雙方的協商結果,但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對於賣家來說也並非定金越多越好。

1、對於買家來說,支付的定金越多意味着需要面對更大的交易風險。因此買家一般希望能少付定金,如果定金較多也希望要求通過資金方式規避風險。

2、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額的20%,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舉例說明,如果業主出售一套合同價爲100萬的房子,定金多收取20萬元。

3、在一般情況,如果賣家只收取定金然後反悔交易的,要將定金雙倍返還買家,因此賣方收取定金越多違約後的賠償數額也就越大。(其他違約情況需要看合同約定)

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之前往往購房者會被要求先交付定金,對方也會跟自己簽訂定金合同。

其實這種定金的約定,對購房者極爲不利,會使購房者在簽約時處於受制於人的境地,購房者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對方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什麼情況可以要回定金

到目前爲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包括《民法典》、《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其中有幾條涉及到購房者的權益:

1. 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麼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3. 如果買賣雙方對房屋買賣協議以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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