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2020年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及財產損失達353.7億元。

三部門聯合出臺意見 懲治電信網絡詐騙

今天(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對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以及涉手機卡、信用卡犯罪等關聯犯罪,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行全鏈條、全方位打擊。《意見二》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的突出問題,如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取證、涉手機卡、信用卡即所謂“兩卡”犯罪案件的處理、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政策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意見二》專門規定,有證據證實行爲人蔘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爲,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爲集團犯罪或者團伙犯罪,具有組織嚴密,人數衆多、層級分明等特徵。意見明確,對於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堅決從重處罰。對於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應當綜合考慮其地位作用、主觀惡性、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從寬處罰。

突出打擊“兩卡”犯罪別人提出收購手機卡、信用卡等要求時,一定要保持清醒!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22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爲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爲。

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提示,社會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爲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千萬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付出無可挽回的慘痛代價!

《意見二》還規定,實施詐騙的行爲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關聯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以提高辦案效率,確保不輕縱犯罪。

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關聯犯罪實行“大管轄”原則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呈現鏈條化、產業化趨勢,大量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爲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軟件以及“貓池”等硬件設備被用於犯罪活動,對此《意見二》進一步完善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定。

《意見二》將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手機卡、信用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時通訊信息的發送地、到達地等,“貓池”等網絡硬件設備的流轉地等,均納入管轄範圍,繼續堅持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上下游關聯犯罪實行“大管轄”原則,確保順利推進案件辦理和訴訟,更加精準、高效地打擊此類犯罪。

爲解決異地辦案調取證據材料耗時長、效率低問題,《意見二》規定,辦案地公安機關可通過信息化系統調取異地公安機關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陳述等相關證據材料,並對調取人員、調取形式、調取程序進行了相應的嚴格規範。

來源:央視新聞新華社

編輯:孟若衝

責編:段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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