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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报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等级分四级 实时传送监测信息

接收装置 信息等级 预警演练 统一发布

天津北方网讯: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天津市地震局报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审议了《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报审稿)》,目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与播发装置。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核电站等重大工程和涉及重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备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

社会力量建设的地震预警台站(点),应当符合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入网技术要求,所建地震预警台站可以纳入全市地震预警系统。纳入市地震预警系统的台站(点),应当向市地震预警系统实时传送地震监测信息。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等级、预警提示和预测烈度等,根据具体发布方式,可增加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等内容。

地震预警等级根据目标区预测烈度的大小分为四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红色、橙色预警属于灾害性地震预警,黄色、蓝色预警属于告示性地震预警。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学校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地震预警信息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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