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附屬設施

購房人看房時一定要對房屋的附屬物品進行查驗,包括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附屬物品都要在二手房屋的買賣合同中一一列明。

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買賣雙方應當共同對房屋的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附屬物品進行查驗。

記錄水、電、氣表的度數,確定出賣人是否有水、電、氣、物業費、供暖費、有限電視、電信等欠繳情況。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出示前期繳納憑證進行覈對。

購買二手房時,曾出現過,購房者在看房時物品設施一應俱全,但交房時”家徒四壁“,所有設施設備及物品都被原業主移走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那麼最終喫虧的也只能是購房人自己了。

2.戶口遷出問題

很多購房者購買二手學區房是爲了爭取學位,給子女上學。這時,一旦房屋內戶口未遷出,並且佔用着唯一的學區名額,那麼將直接影響到子女的升學。

購買人可以針對戶口遷出約定逾期遷出違約金,一旦出現出賣人反悔的情形,可通過訴訟要求出賣人承擔高額的違約金。

3. 房屋租賃狀態

很多購房人看房或簽訂合同時容易忽略承租人的存在,對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更是知之甚少。

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因此,購買人如果購買的二手房有承租人,出賣人又怠於告知承租人,購房者需要提前告知承租人,並要求其簽訂放棄優先購買二手房的書面證明。

根據律師介紹,在以往的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中,不乏隨着房價大幅上漲,出賣人不願意再出賣房屋,想盡各種辦法阻礙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在實踐中,也確有賣房者慫恿承租人通過訴訟主張優先購買權,這樣,一旦法院認定該事實,買受人就無法再繼續履行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

這個風險,買房人需要謹慎,尤其當行情好時,去看房時發現承租人一定要告知承租人房屋將要出賣的事實,可以的話要求其簽訂放棄優先購買房屋的書面憑證,以保障自己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順利履行。

來源: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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