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法:大批電詐窩點向境外轉移,“重中之重”嚴懲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仍居高位,大批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6月22日,兩高一部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針對司法實踐新問題,前述意見要求將跨境電詐犯罪作爲“重中之重”嚴懲。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一》),爲公檢法機關依法辦案提供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介紹,四年來,全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適用刑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意見一》偵查、起訴、審判了一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其關聯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類案件發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佔比甚至達到50%;電信網絡詐騙大要案件頻發,造成羣衆財產損失巨大。僅去年,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及財產損失即達353.7億元。”李睿懿指出,隨着現代通訊和移動支付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境內打擊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非法交易手機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實踐中亦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我們打擊此類犯罪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

前述《意見二》共十七條。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的突出問題,如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取證、涉手機卡、信用卡即所謂“兩卡”犯罪案件的處理、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政策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比如,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爲“重中之重”嚴厲懲處,特別是解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取證難、定罪難的問題。

李睿懿表示,在嚴厲打擊的高壓下,境內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窩點已經向境外轉移,對我境內羣衆瘋狂實施詐騙。據統計,目前境外窩點作案已超過六成。同時,受諸多客觀因素所限,公安機關在境外通過警務合作或者司法協作等方式取證,執法難度極大。

對此,《意見二》專門規定,在有證據證實行爲人蔘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行爲懲治上,前述《意見二》亦要求寬嚴並用,寬嚴相濟,“對於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堅決從重處罰。但對於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應當綜合考慮其地位作用、主觀惡性、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從寬處罰”。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系集團犯罪或者團伙犯罪,具有組織嚴密,人數衆多、層級分明等特徵。”李睿懿說,特別是近年來發現有詐騙犯罪集團蠱惑、利誘在校大學生、剛畢業大學生參與實施詐騙,對於這類人員,只要其懸崖勒馬,真誠悔罪,還是以教育、感化、挽救爲主,依法從寬處罰。對於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危害相對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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