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觀察

保險業公司治理又一重磅文件出臺。621日,銀保監會出臺《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主要對需經任職資格覈准的人員範圍、任職資格條件、覈准程序、監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範。

保觀察對高管任職較爲感興趣,《管理規定》較爲詳細地給出了哪些人員可以稱之爲高管。

所謂高管,主要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人員。

而這些人員共分爲五類:第一是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第二類是總公司董事會祕書、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第三類是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第四類是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第五類是與上述高管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顯然,以此劃分,保險公司的高管數量是太多了,從總公司一把手到分公司一把手甚至到支公司一把手,都可以稱之爲公司高管。而根據《公司法》,高管主要指的是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兩項比較,《公司法》所指高管,主要是指公司層面的高管;而《管理規定》所指高管既包括總公司層面高管,也包括省級分公司層面高管,甚至是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層面,高管含義大大擴展了。

這種劃分或許是與保險業監管體制密切相關的。一般來說,銀保監會對總公司層面高管進行任職資格覈准,銀保監局對省級分公司高管進行任職資格覈准,銀保監分局對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進行任職資格覈准。從某種程度上說,這基本是對保險公司各層級高管進行貼身監管。

此外,在日常實踐中,對於保險公司董事長算不算公司高管有些爭論,有些保險公司也把董事長列入公司高管。而此次《管理規定》對高管進行了較爲詳細的劃分,董事長沒有列入高管定義中。

而在6月初銀保監會公佈的《關於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的通知》中又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設立行長(總經理)。行長(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銀行保險機構董事長不得兼任行長(總經理)。”

這意味着,保險公司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兩個文件結合起來,這或許意味着保險公司董事長是既不能成爲公司高管的,也是不能稱作公司高管的。

保觀察在一些保險公司信披報告中發現,他們公司的董事長也列入了高管中,這種現象或許應該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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