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众兴菌业拟跨界收购圣窖酒业,深交所:能否与现有业务协同

在众兴菌业(002772.SZ)发布了收购圣窖酒业的合作意向书后,前者不仅收获两个涨停板,同时也收到了来自深交所的关注函。

6月22日,深交所要求众兴菌业说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圣窖酒业股权的资金来源安排,论证公司是否具备足够支付能力以及筹资收购圣窖酒业股权对公司资金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跨界收购圣窖酒业的可行性及未来的整合计划,圣窖酒业业务能否与公司现有业务形成协同,公司是否具有足够能力经营酒业资产,能否对标的资产实现有效控制。

因飞天茅台而引发的“酱香热”已经烧到了茅台镇的其他酒厂,此前已有水井坊海南椰岛分别宣布投资位于茅台镇的国威酒业和糊涂酒业。

6月20日晚间,主营业务为金针菇、双孢菇种植的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兴菌业,002772.SZ)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刘见、刘良跃持有的圣窖酒业100%的股权。交易方已经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了《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

沾酒就涨。 6月21日至22日,众兴菌业连续两日开盘涨停。

成立于2005年11月的众兴菌业于2015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旗下拥有“羲皇”、“女娲”、“菌福”、“雪白”等品牌,公司主要的产品为金针菇和双孢菇鲜品,其中金针菇产销量占70%以上。据公告,圣窖酒业位于中国酒都贵州仁怀市茅台镇,主营酱香型白酒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已实现销售渠道的全国性布局。

财报显示,自2016年至2020年5年间,众兴菌业的营收虽自5.85亿元上升至14.83亿元,但净利润却一直在1亿元上下徘徊,始终未能突破2亿元。

对于此次收购,众兴菌业表示,公司在做好食用菌产业的同时,积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的双主业发展,从而巩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增强上市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以下为《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全文: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拟在做好食用菌产业的同时,积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的双主业发展;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刘见、刘良跃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窖酒业”或“标的资产”)100%的股权,并与刘见、刘良跃就收购其持有圣窖酒业100%股权签署了《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公告》同时称,本次签署的意向书旨在明确双方就本次股权收购事项达成的初步共识,具体事宜尚待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本事项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因素,最终能否达成存在不确定性;股权收购协议尚未正式签订,尚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我部对上述情况及《公告》披露前你公司股价持续上涨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 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6.55亿元。

请你公司结合食用菌产业经营所必需的资金规模及投资/建设计划,说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圣窖酒业股权的资金来源安排,论证你公司是否具备足够支付能力以及筹资收购圣窖酒业股权对你公司资金状况的影响,将导致你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请及时、充分提示风险。

2. 请你公司结合圣窖酒业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而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应收款项总额、担保/诉讼/仲裁事项等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非经常性损益)说明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市场地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在此基础上说明本次交易的背景与必要性、是否符合你公司发展战略。

3. 请你公司结合现有人员结构、在白酒行业的人才储备以及圣窖酒业的技术储备、上下游渠道等情况,说明你公司跨界收购圣窖酒业的可行性及未来的整合计划,圣窖酒业业务能否与你公司现有业务形成协同,你公司是否具有足够能力经营酒业资产,能否对标的资产实现有效控制。

4. 请你公司提供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本次交易进程备忘录,并自查《公告》前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接受采访、调研,泄漏相关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交易你公司股票等情形,如是,请说明详情并核查你公司相关内控是否有效。

5. 请你公司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你公司股票的计划,如是,请说明详情并核查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利用《公告》及本次交易配合减持的情形。

6. 请你公司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交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进行详细披露,交易最终不能达成的,请及时披露并详细说明不能达成的原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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