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能全額退還保費,只能返還現金價值” 是什麼催生“代理退保”這門生意?丨南財保險測評

作者:李致鴻

由於投保人在現實中存在的退保需求,以及對保險條款的不理解,加上可能被退保中介“勸說”,與保險公司的合同之間產生矛盾,近年來催生了“代理退保”這門生意。

一面是保險公司對“代理退保”,甚至“退保黑產”的叫苦不迭;另一方面又有消費者對“不能全額退還保費,只能退還現金價值”的不解,以及對銷售誤導的吐槽。

21世紀經濟報道保險課題組本期選取中國太平洋保險“長相伴 A 款終身壽險” 和“長相伴 B 款終身壽險”、中國平安“平安福21重疾險”、中國人保“人保壽險福瑞世家終身壽險”等保險產品進行專項測評,一探條款中對“退保”的表述,認清究竟什麼時候可以全額退保,以及保險公司只返還“現金價值”的依據是什麼?並瞭解在有退保需求的情況下,如何辦理才能保障消費者自身的最大權益。

猶豫期內可全額退保

保險猶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後規定時間內,如果不同意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並申請撤銷。在此期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請,撤銷合同並退還已收全部保費。

這意味着,消費者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將全額退還已收保費,最多收取一定的工本費。

比如,“長相伴 A 款終身壽險” 和“長相伴 B 款終身壽險”由中國太平洋保險承保,15天猶豫期內如果解除合同,扣去10元工本費後可退還已支付的保費。解除合同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中國太平洋保險收到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合同即被解除。

“平安福21重疾險”是由中國平安承保的長期重疾險,20天猶豫期內如果解除合同,無息退還所支付的全部保費。解除合同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中國平安收到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合同即被解除。

“人保壽險福瑞世家終身壽險”由中國人保承保,15天猶豫期內可撤銷合同,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自收到書面申請撤銷合同之日起,合同即被撤銷,合同撤銷後30日內,中國人保無息退還已交保費。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副祕書長宋佔軍對21世紀經濟報道保險課題組表示,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後,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消費者退保,保險公司應扣除已承擔保險責任的部分,所以無法退還全額保費。猶豫期退保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險公司讓渡一部分權利。

退得早反而喫虧?

但若過了保險猶豫期,保險公司則只能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退還消費者保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公司通常會在產品條款中提示消費者:“猶豫期後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總監朱儁生對21世紀經濟報道保險課題組表示,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消費者猶豫期後退保時一些費用已經發生,比如管理費、佣金,還包括已經開始承擔的保險責任,這也需要支付保費。這些實際上並不取決於投保人是否已經發生風險,以及保險公司是否已經進行賠付。

在21世紀經濟報道保險課題組選取測評的保險產品中,比如“長相伴 A 款終身壽險”或者“長相伴 B 款終身壽險”在猶豫期後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需要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向中國太平洋保險提供保險合同和有效身份證件。自中國太平洋保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合同終止。中國太平洋保險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 30 日內退還合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以交費五年的利益演示爲例,如果40歲的王先生在“長相伴 A 款終身壽險”生效後的第一年選擇退保,將損失399627-172387=227240元;如果王先生第五年選擇退保,將獲得1900912-399627=1501285元。

在“平安福21重疾險”猶豫期後申請解除合同,被保險人需要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向中國平安提供保險合同和有效身份證件。自中國平安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合同終止。中國平安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 30 日內退還合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以這款產品的利益演示爲例,如果第一年(21歲)選擇退保,所交12848元的保費只能退還210元的現金價值;如果第五年(25歲)選擇退保,所交64373元的保費可以退還10117元的現金價值。

在“人保壽險福瑞世家終身壽險”猶豫期後申請解除合同,需要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供保險合同和有效身份證件。自中國人保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合同終止。中國人保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退還該合同的現金價值。

不難發現,消費者投保的前幾年尤其是第一年,保單的現金價值相對較低。“退得早可能是很喫虧的事。”朱儁生坦言。

究其原因,保單現金價值=已繳納保費-保險公司管理費-佣金-純保費+剩餘保費所生利息。前期,保險公司支付的管理費、佣金等費用相對較高,並且所產生的利息相對較低。隨着投保時間的增加,消費者所交保費累積的越來越多,保險公司支付的佣金越來越少,或者不再需要支付佣金,加上現金價值的利息滾存等,保單的現金價值逐漸增加,甚至可能出現現金價值超過保費的情況。

可通過“減額交清”降低損失

消費者在猶疑期後若想退保,可以通過“減額交清”的方式降低損失。

21世紀經濟報道保險課題組注意到,在“長相伴 A 款終身壽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可以申請並經中國太平洋保險審覈同意後,減少有效保險金額(即減保),中國太平洋保險將退還減少的有效保險金額所對應的現金價值,但減保後合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不得低於減保當時規定的最低限額。減保比例=(1-減保後的有效保險金額÷減保前的有效保險金額)。

在“長相伴 B 款終身壽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可以申請並經中國太平洋保險審覈同意後減少基本保險金額(即減保),中國太平洋保險將退還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現金價值,但減保後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100000 元。減保比例=(1-減保後的基本保險金額÷減保前的基本保險金額)。

“平安福21重疾險”支持減額交清功能,被保險人如果無法繼續繳費,可選擇使用現金價值作爲一次交清的保險費,基本保險金額將會減少,合同繼續有效。

若被保險人決定不再繳納“人保壽險福瑞世家終身壽險” 續期保險費,則在第三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起,可書面形式申請辦理減額交清。中國人保將以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的餘額作爲一次交清保險費折算得出減額交清後的基本保險金額。辦理減額交清後,不需要再爲合同交納保險費,合同繼續有效。減額交清後的有效保險金額、現金價值將根據減額交清後的基本保險金額重新計算。

宋佔軍表示,減額交清方式爲部分保費繳納能力暫時不足的消費者,提供了一種維持保險合同效力的方式,也有助於保險公司提高保險合同繼續率。

朱儁生認爲,減額交清方式相對兼顧保險公司和消費者利益,更可取。消費者用保單現有的現金價值一次性支付保費,雖然保額有所降低,但可以降低退保帶來的損失,並且獲得一定的保障。

“代理退保”這門生意

對於投保人現實中可能產生的退保需求和矛盾,催生出了“代理退保”這門生意。

例如,有自稱能夠辦理“代理退保”業務的人員稱,可以幫助投保人退還保費的70%-80%,手續費1300元左右。如果投資者不瞭解情況,只對比前述保單利益演示中的保費和現金價值測算,這種“代理退保”似乎在顯得更划算一些。

但事實並非如此簡單。一些打着“代理退保”旗號的個人或組織,關鍵點不在退保前要求消費者支付手續費或繳納定金,而是退保後的“退舊投新”,購買所謂“高收益”理財產品或其他公司保險產品,以賺取更高佣金。更有甚者,部分個人或組織還利用其掌握的消費者身份證、銀行卡等信息,截留侵佔消費者的退保資金,甚至有不法團伙誘導消費者參與非法集資;有的還從事信用卡套現、小額貸款業務;等等。這就是所謂的“退保黑產”。

宋佔軍認爲,“代理退保”從民事法律角度看,是消費者授權委託其他人代爲處理退保事宜的一種方式,符合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但“代理退保”也須遵守《民法典》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一旦出現“退保黑產”等違法違規行爲,保險公司應堅決捍衛公司合法利益。同時,也應理性看待消費者投訴保險公司的行爲。投訴是消費者的正常權益,但不能成爲要挾保險公司的工具。

北京嘉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蔣艾莉對21世紀經濟報道保險課題組表示,近兩年來,一些個人或組織通過網絡、通信等方式發佈“代理退保”信息,招攬客戶。通常而言,這些客戶或是對資金有急切需求,或是抱有佔便宜心理等。這些消費者的共同特點可能都是對自己的保險需求及投保退保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了解不清晰。

蔣艾莉提示消費者,在這一過程中,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首先是失去正常保險保障,無法得到風險補償,其次是財產受損。“實際有保險需求的消費者,在退保後重新投保可能面臨保費上浮;退保應當收到的保險費,又可能被代理退保人員扣留後遲遲無法取得;甚至身份證、銀行卡等各類個人信息可能被用於其他用途。”

自2019年8月以來,廣東銀保監局發出風險提示,隨後河南、四川、遼寧、河北、北京、湖南、廈門等地銀保監局分別跟進,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及各地保險行業協會也陸續提示消費者,中國銀保監會消保局也再次發聲。

例如,2021年3月,北京銀保監局發佈的消費者風險提示指出,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爲消費者“維權”的旗號,專門辦理所謂“代理退保”業務,實際是以“維權”之名謀取私利,甚至騙取消費者資金,從事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如名義上爲消費者辦理“退保”,實際是抵押保單辦理貸款,再誘騙消費者以貸款資金購買所謂“高收益”理財產品後“跑路”,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北京銀保監局提醒消費者,謹防“代理退保”新騙局,選擇正規渠道依法維權,警惕“高收益”陷阱,購買金融產品須認清機構資質。 

如何減少退保誤解和糾紛?

此外,“減少退保時的誤解和糾紛,關鍵是投保時要保險公司要明確解釋清楚保險條款。消費者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也應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充分理解保險合同退保的相關規定。”宋佔軍稱。

有消費者反饋自己退保的原因時稱,一些保險營銷員在銷售時隱瞞、誇大保險產品信息,一段時間後“後悔”投保,但正常退保又不甘心只退還現金價值,自己解決效果不佳,於是找到辦理“代理退保”業務的個人或組織;還有一些保險營銷員爲應付保險公司考覈,以自己或直系親屬爲被保險人投保,俗稱“自保單”,營銷員脫離團隊後,想要退保。

銀保監會消保局發佈的《關於2021年第一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2021年第一季度,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共接收並轉送涉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消費投訴37892件,同比增長129.73%。其中涉及財產保險公司15539件,同比增長83.20%,佔投訴總量的41.01%;人身保險公司22353件, 同比增長178.99%,佔投訴總量的58.99%。

一些“代理退保”的個人或組織也正是看準了這一點,通過撰寫格式化舉報、投訴信函寄給監管部門,或直接撥打保險公司熱線,要求全額退保;並持續投訴,給監管部門施加壓力,倒逼保險公司辦理全額退保。

朱儁生表示,消費者退保通常是沒有買到合適的保險產品,或者認爲存在銷售誤導行爲,也有可能是自身收入和資金流發生重要變化。對於消費者而言,應該對自己需求有明確認知,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險產品;對於保險公司和營銷員而言,需要講清保險產品責任,根據消費者需求推薦產品,而不是爲了銷售而銷售。“代理退保”產業鏈發展得如此之快、之大,甚至產生“退保黑產”,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保險行業粗放式發展的隱患。

有業內人士建議,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對保險行業惡意退保的管控。制度方面,應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對職業“代理退保”並以此牟利的個人或組織進行明確約束和規範;政策方面,進一步建立、健全多方調解機制,爲消費者提供更多的維權途徑;監管方面,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此類產業鏈及團伙;對正常保險投訴和惡意代理投訴按照科學標準加以區分,經覈查確爲惡意代理投訴的,應從投訴考覈指標中予以扣除。

銀保監會消保局提醒,消費者如果對保險產品有疑問或相關服務需求,可以直接通過保險公司公佈的官方維權熱線或服務渠道反映訴求;也可以通過撥打12378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等方式,向監管部門反映。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