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記者今日獲悉,已發佈實施近兩年的《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能力評價辦法(試行)》(下稱《評價辦法》)迎來修訂。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已於6月23日將徵求意見稿下發給券商徵求意見。

修訂後的《評價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較原辦法新增了六條,修訂了八條,刪除了兩條。

修訂後,中證協將對券商嚴格管控公司債券承銷報價的情形進行激勵,而針對券商涉及低價競爭的相關行爲視情節輕重進行相應扣分。此次修訂還將採集公司債券註冊機構與審覈機構(即證監會與交易所)的意見,如證監會與交易所書面反饋券商存在項目質量惡劣情形,其評價總分將進行相應扣減。

此外,爲鼓勵債券承銷行業“做強”而非一味“做大”,業務能力指標刪除了公司債券承銷金額指標,降低了公司債券主承銷項目數指標的分值。

增加市場秩序維護指標和註冊審覈指標

中證協表示,本次修訂增加了市場秩序維護指標和註冊審覈指標,還增加了對評價期後事項的考量。

本次修訂從正反兩方面引導各證券公司維護公司債券市場競爭秩序。一方面,對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線在行業平均值以上的證券公司進行適度加分,以對公司債券承銷報價管控嚴格的情形進行激勵;另一方面,對涉及低價競爭的相關行爲視情節輕重進行相應扣分,以警戒行業有序展業。

爲反映執業能力評價中各證券公司開展項目的具體情況,本次修訂採集債券註冊機構與審覈機構的意見。公司債券註冊機構或審覈機構書面反饋證券公司存在項目質量相對惡劣情形的,能力評價總分扣減8分。公司債券註冊機構或審覈機構書面反饋公司存在項目質量重大惡劣情形的,能力評價總分扣減15分。

此外,本次修訂將涉及扣分事項的重大情形在評價當年預先扣分。下一年度的評價將此情形除外,不重複扣分。取得證券承銷業務資格滿三年而在上一年度未開展公司債券承銷與受託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劃爲C類。

具體來看,第二章“評價指標”中增加條款如下:

第十四條,市場秩序維護指標以證券公司開展公司債券業務是否參與低價競爭與承銷報價內部約束情況爲依據。低價競爭是指以明顯低於市場一般收費水平或低於成本的價格承攬承接項目。

第十六條,註冊審覈指標以公司債券註冊機構與審覈機構的反饋情況爲依據。

第三章“計分方法”中增加的條款如下:

第二十五條,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線指標滿分爲2分。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線在行業平均值以上的,得2分;低於行業平均值的,不得分。

第二十六條,公司債券規範競爭指標滿分爲8分。因開展公司債券業務涉及低價競爭被監管部門或自律組織約談,或者應報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專項說明沒有及時報送的,每次扣1分;因開展公司債券業務涉及低價競爭被採取自律措施的,每項扣2分;因開展公司債券業務涉及低價競爭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每項扣4分;因開展公司債券業務涉及低價競爭被行政處罰及更嚴重處罰的,每項扣8分。

第二十八條,註冊審覈指標爲能力評價的調整指標。協會將在評價期間書面採集公司債券註冊機構與審覈機構的反饋建議。公司債券註冊機構或審覈機構書面反饋證券公司存在項目質量相對惡劣情形的,能力評價總分扣減8分。公司債券註冊機構或審覈機構書面反饋公司存在項目質量重大惡劣情形的,能力評價總分扣減15分。公司債券註冊機構或審覈機構同時書面反饋的,不累計扣分,按較高扣減分值扣分。

第四章“評價期與評價類別”增加條款如下: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開展公司債券業務的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明顯異常,涉及扣分事項的,在評價當年預先扣分。

鼓勵行業“做強”而非“做大”

不再評價上一年度承銷總規模

中證協表示,業務能力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開展公司債券業務的市場影響力。業務能力指標在原評價辦法中佔30分。爲引導行業弱化對規模的過度重視,強化行業對合規、風控及長遠可持續展業的關注,鼓勵行業“做強”而非“做大”,本次修訂刪除了公司債券承銷金額指標,降低了公司債券主承銷項目數指標的分值。

具體來看,此次修訂刪除了原評價辦法中“評價指標”一章中的第十二條:

公司債券承銷金額指標以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公司債券的金額總和爲依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其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中實際承擔和完成的承銷金額進行計算。

以及原“計分方法”一章中的第二十二條:

公司債券承銷金額指標滿分爲7分。按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的金額進行排名,每5名劃分一檔,排名第一檔的證券公司得7分,往後每檔分別遞減0.35分,遞減至0分後不再遞減。

此外,債券主承銷項目數指標被弱化,總分值由8分降爲5分。

推動公司債券業務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中證協表示,此次修訂調整的方向主要爲推動公司債券業務的高質量可持續發展,以評價引導各證券公司“做優做強”並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7日,中證協發佈了《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指引》,並於6月7日向券商機構下發通知,對券商關注的內部約束線等相關具體操作事項進行了明確。

中證協在通知中表示,各承銷機構應充分認識低價競爭的危害,高度重視承銷報價內部約束,準確把握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本質內涵,推動業務做優、做精、做強,自覺維護債券市場良好發展生態。

2021年初,中證協曾約談12家券商,劍指債券承銷低價競爭。協會指出,低價競爭行爲反映出的是市場有效選擇機制的失靈,長此以往將造成承銷機構看門人職責的通道化,埋下債券市場風險隱患,進而傷及行業自身。其背後折射出的是承銷機構激勵機制異化、信用信仰非理性、執業質量輕視和風險意識淡漠等深層次問題,必須正視其潛在危害影響,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

編輯:曹帥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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