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千万元税务违法被发现时已超五年, 楚江新材全资子公司逃过一劫

6月24日晚间,楚江新材(002171.SZ)对外披露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楚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2021﹞2号)。

从违法事实来看,清远楚江有两个方面的违法事实,分别是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偷税的违法事实中,清远楚江于2012年至2013年与天津定时金属材料销售公司(下文简称“定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定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发票不含税金8005.54万元,税额合计1360.94万元,价税合计9366.48万元。清远楚江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1360.94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7万元。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中,2011年至2014年清远楚江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无锡汇翔精密冲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并已申报销售收入。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42.63万元,税额合计143.2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清远楚江为楚江新材的重要营收及利润来源。2020年年报显示,清远楚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20.68亿元、2956.73万元。而2020年全年,楚江新材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229.74亿元、2.74亿元,清远楚江均分别约占10%。此外,根据未经审计数,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清远楚江总资产13.9亿元,净资产5.82亿元,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1911.57万元。

不过,按照楚江新材的公告显示,尽管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所涉及的税务违法金额巨大,但税收违法行为结束时间到被税务机关发现时已超出五年期限,税务稽查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公司方面仅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而此种税务处理对公司持续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或正因如此,公司方面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楚江新材也在公告里强调称,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然而,刑法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涉事外部公司已有部分负责人因此被判刑,那么,楚江新材及其子公司有无责任人员因此遭受刑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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