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毒品变果味香精!这款名为“咔哇氿”的饮料曾被销往多地

明知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王某某仍制造含有该成分的饮料并予以贩卖,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58万余元。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案件。

2013年7月,王某某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来,其多次以公司名义购进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制成混合液体“香精CD123”。后委托某食品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标签,并将“果味香精CD123”通过物流发往其指定某食品饮料公司,按照王某某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加工制成“咔哇氿”饮料。王某某通过某酒业公司将“咔哇氿”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至案发,共销售“咔哇氿”饮料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158万余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在其家中及公司仓库内查获“咔哇氿”饮料723件零25瓶。经鉴定,“果味香精CD123”及“咔哇氿”饮料均检测出γ-羟丁酸成分。

办案机关依法查封仓库内的新型毒品“咔哇氿”饮料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6月22日,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7万元,依法没收被扣押在案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人民币64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9月18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四川省首例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犯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王某某手机、电脑文档、微信聊天、通讯记录等证据;同时,多次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就相关专业问题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换意见,经多方研讨论证,认定王某某明知“咔哇氿”中的成分γ-羟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饮用后具有成瘾性、危害性,应当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就王某某的涉案财物、资金流向、不动产登记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补查意见,并将涉案财物清单移送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充分发挥财产刑的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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