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的惯例表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某同志为法院副院长时,总会一并提请任命该同志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笔者认为,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增加“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规定后,提请任命某同志为法院副院长时再一并提请任命其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就多此一举了。

现行法院组织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分别于1983年、1986年、2006年进行了修正,又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在2018年之前,法院组织法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是否为审判委员会成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而,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并不是法定的审判委员会成员,我们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法院副院长就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副院长要想名正言顺地参加审判委员会,就还要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据笔者了解,全国各地的人大常委会只要任命某人为法院副院长,都会同时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当然,在之前已被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除外)。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当时是完全可行和合理的,且符合实际。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院组织法时增加了“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只要是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笔者认为,既然院长、副院长是审判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如果任命某人为法院副院长了,再一并任命其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显然多此一举。再者,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已任命某人为副院长,如果再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当然,一般情况下都会通过任命,通过了也就不存在什么逻辑问题,从法理上讲,只要履行任命程序,就允许通不过的状况出现,通不过也属正常,但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法院副院长通不过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就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相矛盾,从而陷入困境。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这种尴尬状况,笔者认为任命副院长时还是不要一并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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