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張超 記者 袁瑋)近日,某科技公司向徐匯法院執裁庭法官葉曉晨送來錦旗,感謝法官妥善解決兩起勞動糾紛,稱讚法官:“溫情調和矛盾,公正化解糾紛”。

該科技公司經營上海某租車平臺並發展代步車業務。2018年2月,姚某以業務發展經理的職位入職該公司,負責對接客戶商談業務,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員工手冊等。入職後,姚某負責開拓市場,並與某保險公司接觸。2018年5月,在尚未與該保險公司達成合作的前提下姚某離職,之後入職一家業務範圍類似的企業。姚某入職新公司一個月,新公司與前述保險公司達成合作。

徐匯法院供圖

科技公司認爲姚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與保密義務,將姚某訴至仲裁委,要求姚某支付賠償金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仲裁委因姚某未出庭而公司證據不足,駁回公司的仲裁申請。於是,公司訴至法院。

查閱完案件材料後,一個難題擺在了承辦法官葉曉晨面前。限制勞動者擇業權,會造成再就業被限制且工資性收入存在損失。但如果一味偏向勞動者,又會造成公司的經濟損失或在同行業競爭力下滑。兩頭難,再加上競業限制案存在事實查明難等問題,姚某公告送達後仍未出庭,案件更加撲朔迷離。

法官致電保險公司瞭解情況,然而因時間久遠和業務員變動,保險公司並沒提供有價值的信息。之後,法官查閱了大量的公司官網並比對照片、個人信息等,查明姚某離職後擔任某出行團隊創始人,該出行團隊的業務類型與科技公司的運營模式和業務類型相似。此外,根據科技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可知,科技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有合作意向,在職期間姚某亦跟進相關合作事宜,而最終姚某的新單位與該保險公司達成服務合作協議,姚某未對上述情況合理解釋。綜上,徐匯法院對科技公司主張姚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意見予以採信,並判決姚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50萬元。

官司打到了二審,姚某在二審時出現且認可法院判決中除金額以外的全部內容,並與公司協商金額,公司也作出了一定讓步,該案圓滿解決。

這家科技公司還有一起案件。2017年10月洪某入職該科技公司,2018年5月晉升爲銷售主管。然而公司稱洪某在辦公時間和場所鬥毆並私自使用公務車,其行爲屬於嚴重違紀,因此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洪某認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在職期間的工作提成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均拒絕。洪某訴至仲裁委獲仲裁支持。公司不服,訴至徐匯法院。

葉曉晨法官瞭解到雖然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爭議較大,但案件仍有很大調解空間。一是因爲洪某雖然工作有瑕疵,但在職期間還是爲公司做了很大貢獻,與公司關係也尚佳;二是洪某身在福建老家,判決的話涉及取證可能需要其來回奔波,時間和經濟成本較大。於是,第一次開庭後法官講明情況並徵得雙方同意,當即開展調解。調解持續了4個多小時,一直談到晚上8點多,最終科技公司同意支付工作提成7.4萬,洪某也放棄了賠償金,雙方都表示滿意,並當面感謝法官工作細緻、耐心、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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