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監管升級

原標題:重慶銀保監局:互聯網貸款業務嚴禁嵌入不法支付機構,防止形成“資金池”

作者/李願

編輯/曾芳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近日重慶銀保監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從合作機構管理、合作業務管理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三方面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明確要求。

據悉,該《通知》是在細化銀保監會此前出臺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基礎上,結合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投訴舉報處理發現問題而制定。

今年2月,重慶銀保監局局長蔣平在《中國金融》撰文介紹,至2020年9月末,重慶轄內機構與助貸平臺合作開展的線上零售信貸業務產品共104個,累計發放貸款2.11億筆,風險隱患較爲突出。

《通知》要求,重慶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覆蓋完全、明確統一的互聯網貸款合作機構准入退出機制及程序,制定合作機構分級管理機制、持續評估機制以及風險預警機制;健全業務模式評審和質檢測試機制,獨立進行技術測試和業務測試。

同時,《通知》要求加強貸款資金支付和回收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支付和回收必須逐筆確認,單獨管理,嚴禁在支付和回收流程中嵌入不具備合法支付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防止形成“資金池”。對於不能有效防控信貸資金和還款資金被挪用的合作業務,應立即停止合作。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業務,並妥善處置存量業務風險。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貸款資金不得用於: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固定資產、股本權益性投資;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用途。

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方面,《通知》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而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約定支付服務費用。相關費用水平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會同合作機構按照其經營成本合理確定,不得直接與貸款金額、貸款利率、收入、利潤等指標掛鉤。

合作機構包括哪些?《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是指在互聯網貸款業務中,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

在跨地域經營方面,《通知》要求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註冊地和異地分支機構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根據科學審慎原則、數據可獲得性、現有技術手段等綜合確定客戶歸屬地認定標準,確保可追溯、可覈查,不得簡單根據客戶自主填報認定。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其他規定條件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慶銀保監局之前,江西銀保監局曾結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發佈了《關於轉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該政策主要是對轄內聯合貸款機構出資比例進行了收緊:

省內法人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20%,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餘額的20%。

省內農村中小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40%,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15%,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餘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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