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倒翁连环话

撰文丨孟晓蕊

漫画丨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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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时也是想着双方方便,才请人帮他代签,也没损害他的权益,他怎么就把气往公司这撒呢?”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陈先生想不明白,公司的原员工周某怎么会告公司。

半年前,周某入职这家企业,双方当时约定,周某经入职培训后外派至50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的分厂工作。但由于人手紧缺,周某入职不到一周,双方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他就被紧急调往分厂工作。

陈先生一直操心他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在和周某商量好合同条款之后,赶在用工满一个月前,派人前往分厂,找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巧赶到时,周某又因为客户的请求,临时外出提供技术服务。公司人力资源部来的人扑了空,便请周某的部门主管代他签了字,并在事后以微信告知周某,周某并未提出异议。周某回来拿到劳动合同文本时,也未提出异议。

最近,周某因为和部门主管起了冲突,辞职不干了。不仅如此,他还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以当时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是他人代签、不算数为由,主张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在案件调解阶段,陈经理解释了当时的情况,并出示微信截图证明周某当时没有反对代签合同;而周某则坚持认为公司事前没有和他打招呼就找人代签,“木已成舟”了才告诉自己,自己当时是因为人在屋檐下才低头承认的,现在自然要讨个公道。

了解情况后,仲裁员向双方解释,劳动合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代签容易起纠纷,因此最好双方亲自签订,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也未对代签劳动合同作出禁止性规定。在事前有劳动者授权的情形下,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事前没有劳动者授权,代签的劳动合同也不一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对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事前未授权但事后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公司让部门主管代周某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事前未获得周某的授权,但在后来告知周某此事时,周某未提出异议,这种做法构成对代理权的追认。而且,周某也未举证代签行为本身对他的劳动权益构成了损害。因此,应认定劳动合同有效,周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听了仲裁员的解释,周某心服口服,不再要求第二倍工资,陈经理也决定,今后要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

不倒翁连环话

聚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员工关系实务知识

以普法小故事与漫画结合的形式

为用人单位点明合规化管理的必要性

为劳动者分析合理维权的着力点

促进劳动关系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丨邱曼 徐德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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