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徵求意見:大數據殺熟最高可罰上年銷售額5‰

來源:經濟參考報

原標題:司法裁判向大數據殺熟說不

報載,近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法院開庭審理了胡女士訴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侵權糾紛一案,並當庭宣判,判決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賠償胡女士投訴後攜程未完全賠付的差價243.37元及訂房差價1511.37元的三倍支付賠償金共計4777.48元,且被告應在其運營的攜程旅行App中爲原告增加不同意其現有“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仍可繼續使用的選項,或者爲原告修訂攜程旅行App的“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去除對用戶非必要信息採集和使用的相關內容,修訂版本需經法院審定同意。

據法院審理查明,胡女士一直都通過攜程App來預訂機票、酒店,因此,是平臺上享受8.5折優惠價的鑽石貴賓客戶。2020年7月,胡女士像往常一樣,通過攜程App訂購了舟山希爾頓酒店的一間豪華湖景大牀房,支付價款2889元。然而離開酒店時,胡女士偶然發現酒店的實際掛牌價僅爲1377.63元,胡女士不僅沒有享受到星級客戶應當享受的優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價。

應該說,這是法院首次以司法裁判形式判決利用大數據殺熟者退賠差價並且按照差價的3倍支付賠償金。這樣的裁判既鮮明地體現了司法機關否定大數據殺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場,又足以警示經營者少些套路,不要隨意算計、宰割消費者。

市場經濟條件下,針對不同消費者給出不同定價較爲常見,只要價格公開透明、不屬於壟斷銷售和強買強賣,就應尊重商家的自主經營權。但殺熟卻有違商業倫理,商家對老顧客提供更加優惠的價格符合商業倫理和經營理念。此外,殺熟還可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而大數據殺熟之所以能夠被認定爲虛假宣傳和欺詐,就在於網絡平臺未盡到覈實價格並及時向消費者披露,屬於矇蔽消費者。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還判決被告應在其運營的攜程旅行App中增加不同意其現有“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仍可繼續使用的選項,或者爲原告修訂攜程旅行App的“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去除對用戶非必要信息採集和使用的相關內容,修訂版本需經法院審定同意。這意味着網絡平臺不得再以格式條款形式暗度陳倉,變相取得消費者同意而收集不必要的信息,進而利用技術手段對消費者“畫像”並提供有差別的定價和服務,實施隱蔽而精準的殺熟,更不得以不能使用App來要挾消費者“勾選”不合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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