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1類292項!海南建立“寬嚴相濟”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機制

7月21日,記者從《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海南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領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建立免罰清單制度,建立“寬嚴相濟”行政執法機制。

據瞭解,《基準規定》已於7月15日正式實施。其中“適用規則”共有17條,“裁量基準”涵蓋建設項目、排污許可、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自然保護區等11類,執法事項達292項,率先實現執法事項裁量基準全覆蓋。

《基準規定》建立了免罰清單制度,規定了17項不予處罰的情形,對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具體化、標準化、精細化,明確了違法主觀惡意較小,且符合從輕、減輕處罰條件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檔基準裁量處罰,在一定條件下對小微企業“無心之失”行爲給予容錯改正機會,體現執法的“溫度”。

此外,在免罰清單和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小微企業從輕、減輕處罰的基礎上,海南積極探索“人性化執法”“柔性執法”,在適用規則中規定10項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具體情形。同時,堅持“寬嚴相濟”“剛柔並濟”,對違法情節較重、屢教不改等9項違法情形,在法定處罰幅度範圍內從嚴從重處罰,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總檯央視記者 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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